要交电梯费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电梯作为建筑物内的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无论是住在高楼层还是低楼层,每一位业主都有使用电梯的权利,同样必须承担起维护电梯正常运行的义务。“一层业主认为自己不属于受益人,拒绝交纳电梯费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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