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位抵押借款人拿自己的房子抵押在
借款人拿自己的房子抵押在银行进行贷款,该房子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进行担保,在借款人无法清偿银行贷款时,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取得代为求偿的权利。若借款人该房子的产权所有人拿房产证将房子再次进行借款,也无法偿还,在拍卖的时候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的时候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如何解决?
:题主的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现实中,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形式通常为抵押或者质押。不知道题主所述房屋抵押是抵押给银行还是抵押给担保公司?如是前者,等于是银行有两个担保——物的担保(抵押)和人的担保(保证)。 那么,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全部
借款人拿自己的房子抵押在银行进行贷款,该房子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进行担保,在借款人无法清偿银行贷款时,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取得代为求偿的权利。若借款人该房子的产权所有人拿房产证将房子再次进行借款,也无法偿还,在拍卖的时候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的时候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如何解决?
:题主的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现实中,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形式通常为抵押或者质押。不知道题主所述房屋抵押是抵押给银行还是抵押给担保公司?如是前者,等于是银行有两个担保——物的担保(抵押)和人的担保(保证)。
那么,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该先行使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呢?根据《物权法》176条规定,分三种情形:1、有约定的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即约定物的担保在先就得先行使物的担保权利。
反之亦然。2、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假如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有选择权。如是后者(即抵押反担保),那担保公司清偿银行的债务后,完全可以自主地行使房屋抵押权。
这时,即使“产权所有人拿房产证将房子再次进行借款”,新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权在担保公司之后,其受偿也是在担保公司之后的。
对于担保公司而言,最不利的后果是,与银行约定了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先就人的担保实现债权。
此时,担保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由于没有设定抵押反担保,也不能代替银行行使抵押权,而债务人又恰恰把房屋再次进行了抵押,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追偿权(债权)是不能对抗新的抵押权(物权)的。一楼的第二点意见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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