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买卖婚姻应当如何处理?
在我国当代社会,婚姻自由早已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确立,自主婚在婚姻生活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但是,由于传统的缔结婚姻的形式,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门当户对”的思想的影响,包办、买卖婚姻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 具体形式有:换亲、转亲、订小亲以及指腹为婚等等。这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包办、买卖婚姻被我国婚姻法明文禁止。我国婚姻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从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婚姻当事人不自愿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全部
在我国当代社会,婚姻自由早已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确立,自主婚在婚姻生活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但是,由于传统的缔结婚姻的形式,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门当户对”的思想的影响,包办、买卖婚姻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
具体形式有:换亲、转亲、订小亲以及指腹为婚等等。这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包办、买卖婚姻被我国婚姻法明文禁止。我国婚姻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从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婚姻当事人不自愿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包办强迫其缔结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以索取大量的金钱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婚姻当事人缔结婚姻。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买卖婚姻必定是包办婚姻,而包办婚姻却不一定是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二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包办婚姻是违背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是包办婚姻有一部分是不索取大量财物的,而买卖婚姻却是既包办强迫又索取大量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由此,对于包办买卖婚姻,可以作以下处理:① 对于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应准予。
② 对于包办买卖婚姻,双方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方坚决离婚的,法院将予以调解,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③ 对于包办买卖婚姻中涉及索取大量财物的,离婚时,原则上应准予没收,但亦应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④ 第三人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使用暴力的,如构成犯罪,则应当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