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举一个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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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为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早日“康复”,近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逐步推广试点刑事和解、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同时还将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制度的建立。
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后,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案件将有望免于起诉。一些轻微伤害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但并非是所有案件都不予起诉。 检察机关表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同时要在受害者和加害人双方能达成和解的条件下,使被害人获得充分的精神补偿和经济赔偿。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刑事污点消除制度,未成年...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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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为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早日“康复”,近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逐步推广试点刑事和解、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同时还将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制度的建立。
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后,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案件将有望免于起诉。一些轻微伤害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但并非是所有案件都不予起诉。
检察机关表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同时要在受害者和加害人双方能达成和解的条件下,使被害人获得充分的精神补偿和经济赔偿。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刑事污点消除制度,未成年人一旦犯罪,终身留下前科记录。为此,上海市检察机关率先探索在审查起诉阶段试点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即对涉案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上述两项制度在此次推广前,已在上海市14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作了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相关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无一人重新犯罪,其中6名刑事污点被限制公开的涉案未成年人4人顺利就业,1人顺利复学,1人考入大学。
(2006-10-22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滕斌 罗家欢 江望)
【再看看这个网页,有两个案例】
上海市检察院推行最小化未成年人责罚制度
2006年11月29日 10:38:51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在上海检察官培训中心新闻发布厅,上海市检察院向当地各大媒体公布了全市检察机关将统一推广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等新制度的消息。
面对记者们的频频发问,主发言人、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樊荣庆表示:“推行这些制度,总体上是为了让未成年人所受责罚在刑事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现最小化。”
实际上,这正是上海未检工作探索实践20年来一以贯之的又一个基本理念。
贯彻高检院有关通知精神,在捕诉环节推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原则;为尽量减少未成年人讼累,推行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为尽量减少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受到拖累和交叉感染,实行未成年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分管分押、分案办理、分案起诉制度;为尽量减少未成年人恐惧心理,与法院共同推行庭审形式简化的圆桌审判制度;为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可能受到的刑罚,在整个检察环节中充分适用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处置等。
所有这些,在制度设计上都表现为“减法”——在普通刑事检察制度基础上减少部分严苛的程序和内容,这也已经是全国检察机关的共识。
一种特别的刑事和解:程序上尊重受害的孩子
2005年年底,孩子们即将迎来快乐的寒假,可上海徐汇区某中学几名学生却高兴不起来。
前些日子,张玲和梁蔚因为同班同学小丽说她们“坏话”,对小丽大打出手致其轻伤,并且将小丽的衬衫划破,写上许多威胁的话后挂在教室门口。结果小丽的父母一怒之下将此事公诸报端,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致本打算赔偿道歉的张玲、梁蔚父母一下子难以接受,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意要讨回说法,家长的僵持让孩子们陷入惶恐之中。
案件到了徐汇区检察院,检察人员反复沟通,最终使双方家长互相谅解,小丽接受了同学的道歉和赔偿。张玲、梁蔚经过3个月的诉前考察,也得到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徐汇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黄建荣告诉记者:“在整个和解过程中,小丽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每次询问,我们都会事先问小丽需不需要父母到场;在对张玲、梁蔚作出考察决定之前,我们先征求小丽的意见;考察过程中,我们多次请小丽参加对两位同学的评议;最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我们也先征得了小丽的同意。
”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润生的分析简要而深刻。他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让未成年被害人本人参与部分特定的诉讼阶段,是相当重要的。它不仅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从‘我能做主’的心理感受中获得情绪的加速平复,而且会让未成年加害人受到特殊的感化,从而促使案件快速顺利办理。
过去,我们不太注重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本人的参与性权利,潜意识里总认为有检察官代行控诉就足够了,因而往往案子一进入检察环节,被害人就自然‘靠边站’,其当事人诉讼地位几乎与证人无异。这极不利于双方的和解。
”
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及“是否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青少年犯罪的放纵和司法不公”时,樊荣庆表示不必担心。“刑事和解仅对刑事自诉、过失犯罪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犯罪情节较轻的三类案件适用。
这些案件在实践中往往只是孩子与孩子之间的一些小失误或小纠纷。而且,适用刑事和解还必须满足诸多前提性条件,如涉案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其监护人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和能力、被害人愿意接受、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等等,和解过程中,稍有一点不符,案子都会回到原来的诉讼程序。
”樊荣庆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获得谅解的“失足孩子”而言,成功和解并不意味着事情的完结,帮教矫正和跟踪回访仍将继续。在该市全面推广这项制度前,5个试点区县院已先后对8件未成年人案件尝试和解,其中5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件公安撤回另处,1件起诉后被判缓刑,涉案孩子随后都由专业社工“承包”下来,进入社区矫正阶段。
刑事污点限制公开:一种并不完全的“减免”优待
高三学生小峰的成绩更好了,现在他正专心复习备战高考,再也不用担心自己的“失足记录”会影响将来的前途。这要感谢浦东新区检察院的未检人员。
一年多前,他因伙同他人殴打抢劫同学,被该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案子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未检人员经过3个月的诉前考察,对他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不影响小峰今后的前途,未检人员没有将他的不起诉决定书发出。
今年3月至6月,经过又一次为期3个月考察,未检人员最终决定封存他的这份“污点记录”。
这是上海检察机关试点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的一个真实案例。两年来,已有6名涉案未成年人享受了这一“减免”,其中4人顺利就业,1人顺利复学、1人考上了大学。
“我们适用‘污点封存’,主要针对在审查起诉阶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诉前考察表现良好的,封存其不起诉决定书;二是刑罚执行完毕的,考察期间无再违法和再犯罪的,封存其判决书、服刑记录及其他相关记录。
小峰属于第一种。”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薛福根介绍说。
“刑事污点封存是有条件的。”樊荣庆强调,“它同样只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的涉案未成年人适用。
而且,‘限制公开’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记录只是不进入涉案未成年人的人事档案,而在刑事卷宗内,相关记录依然作为前科存在;二是封存前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封存;三是封存后一旦再犯,可以撤销封存。
这与国外完全的‘污点消除’制度有着严格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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