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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应税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nb...全部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第四十条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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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0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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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全部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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