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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以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以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学校属于事业法人,享有名誉权。被举报人使用“垃圾...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以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学校属于事业法人,享有名誉权。被举报人使用“垃圾”等具有侮辱性词语,对我厦门外国语学校进行侮辱、诽谤,已经构成对我厦门外国语学校名誉权的侵犯。我方强烈要求新浪管理员删除其微博,并对其进行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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