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2010年3月20日,经协商,甲借给乙20万元,乙用于商业经营,一年后还清。乙以自有的一套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写清用于抵押房屋的产权、方位、面积等情况,以及乙在还清借款之前,不得将该用于抵押房屋再行抵押、出租、变卖。2011年3月20日,乙的借款到期,甲多次向乙催款,乙未能按约定还款。2011年4月,甲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甲申请对乙作为借款抵押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其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乙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甲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拍卖乙的上述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已于2010年5月20日由乙卖给了其本人,并提供其与乙于2010年5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法院认定丙的异议成立,并裁定撤销该民事裁定书。甲不服该裁定,以乙、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乙、丙所提供的证据,以及乙、丙对此事的叙述不一致,存在矛盾,据此确定乙、丙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协议,乙、丙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甲的利益。最后法院判决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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