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朋友将单位分的一套福利房卖给了别人,并签订了合同。当时,朋友将房屋及房产证都交给了买方。但至今,买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上的名字还是我朋友的。现在,买方要求我朋友去签字,以便办理过户手续。但我朋友不愿意去,因为目前的房价与当时的房价相差几倍。同时,朋友还想以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为由,收回房子。请问法律人士,我朋友能收回房屋吗?(当时,他们签订协议时就是一纸合同,合同上没有写明违约责任),盼高手能解答。谢谢
当时签的合同有没有约定过户最后期限?买家是什么时候开始使用此房的?有没有交定金?03年的时候你朋友的房子是绿本还是红本?你的问题描述里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我没办法帮你出主意. 一般来说,是可以拿回来的,只要当时合同上写明了最后过户期限,到现在才过户,买家早已违约.
当时签的合同有没有约定过户最后期限?买家是什么时候开始使用此房的?有没有交定金?03年的时候你朋友的房子是绿本还是红本?你的问题描述里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我没办法帮你出主意. 一般来说,是可以拿回来的,只要当时合同上写明了最后过户期限,到现在才过户,买家早已违约.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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