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春,从某单位名下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产,对方当时只替我从房管局办理了类似农村宅基地特点的房产证,没有将土地使用权证转变成“出让土地”性质而给我办理属于我的土地使用权证。
经我两年的催促,对方仍然搪塞拖延,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律师却劝我说不要这样,首先我买房子所签定的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对方是“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产,这种房产,按现行土地管理法是不允许买卖的,所有当初我和对方买卖该房产所签定合同是非法的!请问是这样的吗?另外当初卖房产的某单位现在想将我所购买的房产所在的这栋房子撤掉,重新建六七层的高楼,从中牟利(现在这房子只有三层),我不愿意这样,但我该怎么办?注意:我现只有当初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对方当初出售该房产收我房产款的发票、完税的正式发票以及前面说的那种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正式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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