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计发基数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计发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因工死亡职工,为本人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部分之和。 计发基数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市...全部
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计发基数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计发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因工死亡职工,为本人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部分之和。
计发基数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从2011年7月1日起,上述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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