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收起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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