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2013.7月过后,泗阳拆迁安置房有什么条款,或者说,拆迁置换安置房的方法有哪些??是否网上有资料可以参考??
泗阳县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县城一、二、三类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进一步确定安置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政府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
第三条 在一、二、三类区范围内 ,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居民,...全部
泗阳县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县城一、二、三类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进一步确定安置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政府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
第三条 在一、二、三类区范围内 ,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居民,方可作为被迁人进行安置。
第四条 县建设局是县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日常工作。
县发改、国土、财政、物价、审计、水务、供电、广电等部门和众兴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服从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
第六条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地段用于商品房建设的,住宅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原地段的指定区域中的商品房有优先购买权,并可享受一定的价格优惠。选择产权调换的,到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安置房中进行安置。
第七条 拆迁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预留一定数量规定户型的商品房,专门用于项目内被拆迁人的安置保障。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就地回购住房的,拆迁人应以实际销售价格的15%给予优惠,实际销售价格必须经房管部门核准。
购房优惠面积以原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
第八条 县国土部门根据县政府的建议计划,统筹安排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安置房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形式供应。
第九条 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条 安置房的价格由物价部门牵头,审计、建设、国土部门共同确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其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九项因素:
(一)土地费用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服务性费用;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设费);
(五)管理费按照以上(一)至(四)项费用总和的3%计算;
(六)财务费用;
(七)公共维修基金:按以上六项费用总和的3%计算;
(八)税金;
(九)不超过3%的税后利润。
第十一条 安置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45—120平方米左右。套型比例由建设部门根据安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被拆迁人的需求确定。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购买安置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并参考家庭常住人口确定,原则上不突破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
具体规定为:
安置房面积应保证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住房保障标准,最高不得突破人均35平方米。所购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房屋面积,超出面积在被拆迁房屋面积的10%以内(含10%)的,超出部分价格上浮20%;超出面积在被拆迁房屋面积1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 住宅房被拆迁人凭户口薄、身份证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产权调换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建设局办理购买安置房或回购优惠申购手续。原则上是先签协议先选、先购房。
第十四条 县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安置房审批管理和监督,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购房申请人,取消其购买安置房的资格或者责令其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3月31日县政府颁布的《泗阳县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泗政发[2004]24号)及2006年2月20日颁布的《关于〈泗阳县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泗政发[2006]13号)同时废止,2008年3月25日之前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仍按原办法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