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爱问首页 爱问商城
首页 生活 购房置业

面积误差该如何处理?

房子实际面积和房产证有误差,怎么办

    现在,有不少房产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做文章,往往会有实测面积少于图纸上住房面积的情况出现。由于购房金额巨大,这样会使买受人造成不少的损失。 面积误差的处理原则: 第一、依据合同约定的处理原则处理。
   购房时应在合同中写明销售房屋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在内的暂测总建筑面积,并明确约定:“预售时根据甲方暂测面积付款,最终...全部

    现在,有不少房产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做文章,往往会有实测面积少于图纸上住房面积的情况出现。由于购房金额巨大,这样会使买受人造成不少的损失。 面积误差的处理原则: 第一、依据合同约定的处理原则处理。
   购房时应在合同中写明销售房屋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在内的暂测总建筑面积,并明确约定:“预售时根据甲方暂测面积付款,最终以房地局认定的实测面积为准”。  以及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误差比及其处理原则。
   第二、据实结算。 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第三、退房还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第四、不退房,分别对待。如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第五、还款与双倍返还。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问:购房者入住时发现房屋面积或层高有误差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请问由什么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可以作为法律凭证?如果业主不退房可否据此提出索赔?索赔的标准是什么?   答:1、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其出具的测绘报告可以作为法律凭证。
     2、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及一致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不退房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或与开发商重新约定购房总价款。   3、业主(商品房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可以依《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9条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开发商的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数额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审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之规定确定。
   。收起

2008-06-21 21:08:17
0 0
收起 提交
加载更多

相关推荐

如何查看房子面积误差呢?

1.图纸测算和现房测量由于测量对象实体不同可能会产生误差...

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有误差怎...

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必备要件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

更多相关问题

相关栏目

夫妻一方卖房,第三方善意取得,另一方可队主张台同无效吗?甲乙(女)是夫妻,二人在同一企业工作。2000年8月,乙到某房屋中介公司,准备出售登记在丈夫甲名下的一套房屋。丙获悉后欲购此房。8月7日,中介公司派人陪同丙到乙家中看房,看房时只有乙和孩子在家,乙称其丈夫出差了,他也同意卖房。随后乙作为甲的委托代理人,与丙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甲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丙在同月8日交付定金2万元,9月28日交付1.2万元,余款在2001年1月15日交房时付清。次日,丙向乙交付定金2万元。10月17日,乙办理了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报手续,该市房改办审查后确认:该房所有权人甲,配偶乙,购房年度1993年,买方丙,申报成交价52000元,同意上市。同日,中介经办人、乙及丙到市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时,乙带一名自称是“甲”的男子,双方按照要求使用该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又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其内容与先前转让合同相同。该男子在合同落款甲方处签上甲的名字。当日,乙、丙提交了办理过户所需要的其他资料。房产交易所审查后于当日在该房处张贴卖房公告,公告期满未有人提出异议,于是,该房产交易所于同年11月8日将该房过户至丙的名下。丙通知乙交房,乙以需要过渡期为由未能按合同约定交房。2001年3月9日,乙收取丙房款15000元。5月13日,乙、丙双方又签订租房协议,约定乙承租该房屋至6月15日。6月10日,丙再次到乙家中催促其交房,乙不在家,家中只有一陌生男子,该男子自称是乙的丈夫甲。在确认甲的身份后,丙恍然大悟,原来过户时乙带来的男子并非是其丈夫甲,是找人冒充的。此时乙已经下落不明。丙要求甲交付房屋,遭到甲拒绝。于是,丙于2002年4月8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甲、乙履行协议交付房屋。被告甲辩称,他对乙、丙之间买卖房屋一事毫不知情,本人不同意卖房,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故合同是非法的,不同意原告丙的诉讼请求。同时甲确认公告期间其并未出差,一直在家,与乙夫妻关系正常。乙未应诉答辩。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也未对夫妻共有财产另有约定,因此尽管该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仍应推定为甲乙夫妻共有财产。乙的一系列卖房行为,是乙在代理甲卖房。合同的卖方是甲,乙是甲的代理人,买方是丙。在整个卖房过程中,乙未能出示甲的授权其卖房的委托书,因此乙的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经有关部门鉴定,两份合同中“甲”的签名并非是甲所签。乙的无权代理行为本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本案中,丙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理由:(1)丙是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获得乙的房屋出售信息的,房屋中介公司负有对卖方权利的审査义务;(2)在乙卖房过程中,乙提供了涉诉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甲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一系列完整的证件,在一定程度上使丙相信甲同意卖房;(3)双方签订的是有偿合同,丙已经交付了大部分房款,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4)从丙与甲的陈述及鉴定结论可知,办理过户时的“甲”系假冒,在房管部门尚不能识别真假“甲”的身份时,不应苛求原告丙有更高的识别能力。综上,丙主观上为善意。此外,甲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使被告乙能够有机可乘,使丙在一定程度上相信甲已经授权给乙卖房,甲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失。甲主张在公告期间并未出差,一直在家,与乙夫妻关系正常,由此可以推定被告甲应当看到公告,其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主观上具有过错。据此,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作为卖方,甲、乙有交付房屋的义务。

卖房 房屋 过户 被告

加载中...

提问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 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