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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住房公积金有利息吗???利息怎么计算!

    关于统一住房公积金利息计算方式的通知 发布: 2005-06-13 浏览: 1822 皖直公积金函〔2005〕5号 各住房公积金承办行: 在历年的住房公积金结息过程中,发现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结息时计算方法都不尽相同,给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结息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为保障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中做到账账相...全部

    关于统一住房公积金利息计算方式的通知 发布: 2005-06-13 浏览: 1822 皖直公积金函〔2005〕5号 各住房公积金承办行: 在历年的住房公积金结息过程中,发现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结息时计算方法都不尽相同,给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结息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为保障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中做到账账相符,住房公积金利息一律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核算,根据人民银行对存款结息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承办行,在统一住房公积金利息结算方法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计息积数的问题 在计算利息时,必须以计息积数的方式进行利息计算,计息积数分为定期(上年)、活期(本年)两部分。
    每年结出的利息自动计入上年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定期(上年)部分的计息余额,定期(上年)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三个月定期利率进行计算,活期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活期利率进行计算。
   二、 关于计息天数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所有个人的积数按每月30天计算,不足或大于30天的等同30天计算,31日的所有账目等同于30日的账目进行计算。  上年部分按全年360天进行计算。
   三、 关于对支取住房公积金结息的问题 (一)牵涉部分支取的,先从活期(本年)部分扣除,不足部分再从定期(上年)部分扣除,所支取的不足部分在支取日期前所产生的积数应按定期(上年)进行计算,上年部分和不足部分的差额(即余额部分)仍按定期计算。
     (二)同行转移时应将被转移人原活期、定期两部分的资金及积数分别转入被转移人新的账户中。 (三)销户时的利息应将其活期(本年)、定期(上年)分别按活期(本年)、定期(上年)结息的方法进行计算。
   以上通知若与你行现行的计算方法不同,请你行予以配合更改。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请参阅: 。  。收起

2008-06-10 21: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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