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办理港澳与大陆的两地车牌手续
如何办理粤港两地车牌
问:我公司的车牌是香港的,经常要到广州这里出入货物,想申请在广州的粤港通行的车牌,请问如何办理?
答: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商户,在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40万美元(32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100万美元(8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准予每一商户办理1辆香港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所需资料为:(1)商户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书面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已注明实收资本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全部
如何办理粤港两地车牌
问:我公司的车牌是香港的,经常要到广州这里出入货物,想申请在广州的粤港通行的车牌,请问如何办理?
答: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商户,在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40万美元(32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100万美元(8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准予每一商户办理1辆香港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所需资料为:(1)商户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书面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已注明实收资本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提供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 (7)驾驶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和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8)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4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9)《港澳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备齐资料后,请直接到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处办理。如批准后,全部费用约300元。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理港澳直通车业务,加强咨询服务,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完善警务规范化建设,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开通互联网受理港澳直通车有关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受理业务范围包括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延期业务、澳门入出内地私家车(不包括珠海购房业主)延期业务、已备案的专业运输公司车辆批文的延期业务三类。网上受理的延期业务不能与其他业务同时进行。
第三条 网站提供私家车新办业务的模拟受理功能,该功能仅作为咨询服务使用,目的是减少群众不能一次性交齐资料而造成的不便,不视为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受理该项业务的真实过程。
第四条 网站提供预约受理新办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业务功能,群众通过预约受理新办业务模块,核对申请人所具备有的资料,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便可直接在网上预约取得一个受理号,再凭着受理号所提供的时间直接到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港澳车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业务。
第五条 申请人身份的确认。首次申请通过网上受理延期业务的申请人,需到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进行身份确认,并取得验证码。
第六条 按规定书写申请并加盖投资外商或内地承办单位的印章,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捐赠人申请延期的,由任职的政协委员会或人大委员会、当地政府或侨办出具书面申请,在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存有个人签名备案的,可提供由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捐赠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按网页要求填写“指标档案号”、“港澳车牌”、“内地车牌”、“收件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并输入身份确认验证码,同时将书面申请、《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单扫描,形成图片传送网页指定位置。
第八条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核网上业务申请,制作相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将证件寄至申请人指定地址。申请人应当场将书面申请、《批准通知书》内地单位承办联原件以及相关费用递交给邮递人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及邮政系统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申请者选择模拟申请类型。申请类型包括“三资”企业类、“三来一补”类、外国商户类、台湾商户类、高新技术企业类、捐赠公益事业类、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类。
第十条 申请者网上填写表格,其中“必填项”须如实填写。
投资类申请者应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资报告正文部分原件扫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类申请者应将代表证件原件正反面扫描,形成图片资料传送网页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照申请类型进行审核。
预审符合要求的,通过网络出具摸拟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摸拟退办回执,说明退办原因或应该补充的资料。
第十二条 符合新办私家车业务身份条件的申请者可持模拟受理回执,将有关资料原件送交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审核、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互联网络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与网上受理业务无关的其他内容,一经发现,予以严肃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5年 5月 1日起实施,并由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