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侯审后如最终证明其无罪,保释
(一)关于保证金的退还问题: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2、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关于是否可以得到国家赔偿问题:
1、错误取保候审: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错误采取取保...全部
(一)关于保证金的退还问题: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2、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关于是否可以得到国家赔偿问题:
1、错误取保候审: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错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2、错误刑事拘留: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刑事拘留决定被确定违法之日起两年内,以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其它救济措施:同时,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安机关在侵犯名誉权的影响范围内,为本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