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出现何种情形不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 不满二年的。
(3)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 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 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 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指定机 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 卫生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
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