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使用与其他作者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姓名创作出版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 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我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 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 为。
因此,仿冒作者的姓名,仿冒者或者假冒者不仅侵犯了该作者 的姓名权,而且当仿冒者的这种仿冒行为,使人误认为仿冒者的作 品是原作者的作品,或者是与原作者有关的作品时,就构成不正当 竞争行为。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仿冒他人姓 名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2)行为表现为故意使用他 人的姓名或者使用与他人的姓名相似的姓名于自己的作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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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导致消费者误认或足以使消费者误认;(4)行为人的行为意 图是借用他人的声誉或名誉,而不是为了损害被仿冒者的声誉或 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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