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听证有哪两类?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在涉及拟定或者修改 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 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时,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 的申请组织听证。
也就是说,根据是否由当事人申请,国土 资源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类型。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依职权听证主要有两 种情况,即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况和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的 情况。
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况,包括:(1)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 价;(2)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3)拟定或者修改
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可以根据需要组织 听证的情况,包括:(1)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主管部门 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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