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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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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