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考试专业知识与法规法规辅导资料有哪些?
仲裁法
(1)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招标的仲裁,就是通过仲裁解决招标投标中的争议。
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民事主体间没有仲裁合意,但发生争议后达成了仲裁条款;
2)双方发生争议是在合同订立后,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3)招标文件规定通过仲裁解决招标投标中的争议,投标文件明确接受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协
议
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有3名仲裁员组成和1名仲裁员组成两种方式。
(6)开庭和裁决
仲裁通过开庭查明事实,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裁决。
1)开庭。2)证据。3)辩论。
4)裁决。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