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根据《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由两名以上(含)交通民警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
如有证人,应当询问证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被询问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要进行复核。
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
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要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做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书》,并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做出罚款决定,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做出吊扣、吊销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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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了,今年来了第三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