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收到加工费后应该怎么做会计分?
1、如果属于委托加工,支付的加工费应该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支付加工费、运杂费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2、如果属于受托加工,收取的加工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结算收取加工费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半产品委托外加工,发生的费用记入委托加工产品成本。 该类业务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会计处理: (1)、发出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 (3)、收回加工物资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4)、支付加工费 借:应付账款 贷:银
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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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而言,委托加工业务属于代制业务。受托方对于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的仅仅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
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所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的处理,仍和正常的自制产品相同,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
,只不过其中的成本仅考虑受托方自身的实际发生额而已。
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包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二、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作: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制造费用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1、确认销售收入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含税加工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生产成本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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