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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律的一点浅谈
经过这个学期的学习,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层一层的了解。在平时的阅读、看报过程中,我经常看到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和报道,可是有时却因法律知识的欠缺,无法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比如当在报纸上看到“疑罪从有”这个名词时,思考了很长时间也不能理解。而现在对于这个名词有了如下了解:“疑罪从有”的刑法原则,习惯于从结果推断起因,从行为推断思想,在这样的客观环境、思想理念下,出现“客观归罪”的做法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这个原则却在我国“流行”了上千年,并且导致了法律上的漏洞和现实中错案。现在,一些类似的、与时代进步不相符合的观念也仍在人们中间“流行”。就
法律界来说,在这些封建的、落后的观念指导下的一些司法人员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我国法治进程的顺利发展。
可幸的是我国已经从原有的“疑罪从有”的刑法原则转为了“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避免了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了公民的正当人权,这是我国法治的进步。学法、懂法才能有效合理的挽回自己的合法权利、利益。
法律是人制定的,而且是为了管理人和人的活动而制定的,因此,法律天生就与“人”和“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如果就“人”与“法”的关系而言,人类社会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人治”,即主要依靠圣人、哲人、贤人来治理国家;第二种是“准法治”,即形式上的法治,虽然其强调法律的作用,但是其实质仍然是把法律作为少数人统治或者治理国家的工具;第三种是“法治”,即真正体现法律的平等、公正、民主等内在价值取向的、属于人民的“法治”。
我比较欣赏这样的说法: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是社会活动的参加者都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然而,在我周围仍然有很多人执著地认为,法律就是“专政的工具”或者“统治的工具”。
而且最令我感到惊讶的是:在持这种观点的人中,既有管人的人,也有被人管的人。 最后我希望我国的法律能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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