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如何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 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 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 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 救治;(2)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 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 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3)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 进行清洗消毒;(4)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 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 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 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