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对方退回废品并开发票给你司?这个问题问得有点不清楚。 <br/>那假设该批原料你司已开出发票,现对方公司退货并开出相当退货金额的发票与你司进行对冲,这是为了避免以后业务出现紊乱而采取的一种方法。<br/>在账务处理上,因对方开出发票,所以你需把它当做外购入库来进行处理。<br/>借:材料或商品<br/> 进项税<br/>贷:应付账款<br/>然后将应付与应收进行对冲。
发票应该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开具,现在开具不符合发票的开具时限规定,如果开了只能是先冲收入再入收入,不过税务查到时你也不好解释。
先挂在帐上,一个阶段累积起来,处理一次,直接冲减费用也行,冲减库存商品的成本也行.
你的停产超过一年,有可能就不让你年检了,那就得注销。你咨询一下工商局吧。
与平时收到利息做账一样<br/>借:银行存款<br/>借:财务费用-利息(红字)
只能根据已提供的条件得出<br/>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500万<br/>借:银行存款 4500万<br/> 贷:实收资本-甲合资方 4500万<br/> 贷:实收资本-乙合资方 4500万
根据领料单上发生的数量逐一核算!
员工借钱时: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500 <br/> 其他应收款—李四 500 <br/> 贷:现金500 <br/>发放工资时:借:管理费用-工资 35000 <br/> 贷:其他应收款—张三 500(假如借了500) <br/> 其他应收款—李四 500 <br/> 现金 34000
如果账面余额与原材料实际库存相符,是不用调整的。会计核算的原则之一就是实际发生的原则,不能想当然人为的调整账目。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金额不大的话,可以直接进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或相关成本 贷:应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金额较大的话,需要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中指出,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事项为发生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该记入“营业费用”科目。 借:营业费用--产品责任险 贷:银行存款等
将专项资金设置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财务上在银行存款下设置单独的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就可以了。报表还是归集到货币资金中,内部报表可设置专项资金单独填列 不客气
呵呵单位不错啊,但这个规定没有听说哈,(*^__^*) 嘻嘻。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指出<sub>:</sub>1604 在建工程四、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应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安装时, 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商,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工程进度定期. 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的工程价款计人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应按与承包商 办理的结算工程价款人账,不需按工程进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建筑商已经实际建造的40%工程进度支出,由于企业还没有与建筑商结算,因此不需 要进行账务处理。
计入销售费用
1,企业先为职工垫付费用时: 借:其他应收款——垫付医疗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2,收到工伤保险报销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垫付医疗费 3,工伤保险与企业垫付费用之间有差额时: 借:管理费用——工伤报销费 贷:其他应收款——垫付医疗费
舞厅办月票可以作为支出账目处理啊。
“貌似这个案例在一本叫《管理会计案例教程》郑雄伟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的书上出现过,可是我买不到了,麻烦大家帮一下忙~谢谢~” 你所说的书网上有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136号)规定,企业收取的返还收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并且强调,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各种收人,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6〕12乃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 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M,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 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中使用材料的各公司从供应商取得的现金返利收人,各公司 不出具发票,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各公司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供应商即返利支付方,凭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人及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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