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调整方案怎么写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4〕19号)规定,我区已启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工作。
我区所有在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用工单位须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调整用工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并于2014年3月1日起2年内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 未降至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不得...全部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4〕19号)规定,我区已启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工作。
我区所有在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用工单位须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调整用工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并于2014年3月1日起2年内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
未降至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调整用工过程中,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工转为直接用工、减少劳务派遣用工或退工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