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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及发来的文件已阅,现在可以明确的是,你们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但是明确存在可以解除和撤消的理由:
一、之所以说合同有效,福州房产部门的关于禁止炒房的规定位达不到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地位——只有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此效力。 你们的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二、至于甲乙丙的合同是什么名称并不重要,因为其已经不属于《合同法》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一,称之为无名合同。通过对你们约定的交易过程的分析,我认为里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甲方既然没有产权,他转让给你的只是一个期待权,也可说是一个与开发商签约的资格(只要拥有这个资格便可获得期待权):你一定要明确自己这一点的身份,这对你维...全部
来信及发来的文件已阅,现在可以明确的是,你们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但是明确存在可以解除和撤消的理由:
一、之所以说合同有效,福州房产部门的关于禁止炒房的规定位达不到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地位——只有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此效力。
你们的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二、至于甲乙丙的合同是什么名称并不重要,因为其已经不属于《合同法》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一,称之为无名合同。通过对你们约定的交易过程的分析,我认为里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甲方既然没有产权,他转让给你的只是一个期待权,也可说是一个与开发商签约的资格(只要拥有这个资格便可获得期待权):你一定要明确自己这一点的身份,这对你维护自己的权利很重要!不要抱着有没房产证这一点了,以免自误.我在房产公司做过法律顾问,这种模式我曾协助公司操作过.
三、甲方炒房是无疑的,但因为地方政策的限制,即使合同有效,也可能无法履行(如果房产部门严格监管,他无法将签约资格转让给你),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你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四、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配合甲方进行此交易(你的情况很明显是这样),欺骗或勾结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在手续已完成的情况下,即便管理部门事后追究开发商行政责任,法院也不会运用司法权维护你的权益,因为你们的交易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你要维护权利只有请求行政救济,在你相对开发商是弱势,并且各方已实际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就很麻烦。
你现在的办法是分三步走:1、马上到房产部门举报,让行政机关进行干预,致使开发商明确表示不 变更合同。2、找甲方及中介协商,以合同无法履行为由逼其退款;3、在上面两步已到为的情况下,如果甲方和中介不肯就范,以合同无法履行,对方有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责任。
另外,你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因无法履行解除,也可以对方有欺诈请求撤消,但综合看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承担责任较好。因为法院对地方政策一般不感兴趣,你也很难证明你不知道房地产部门的政策,请求撤消有些牵强。
至于中介的在里面的责任,你也应在举报时一并提出,因为他也是即得利益者。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