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原甲的房屋归乙所有,在判决后乙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将房屋转卖给丙,丙信赖乙出示的法院判决而与之交易。与此同时甲将该房屋又转让给丁,丁信赖登记簿上甲为所有权人与之交易丙办理的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归属,并说明具体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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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法院虽然判决乙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从判决生效时已经取得该房子的物权,但是,乙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子卖给丙,显然该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丙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将房子卖给丁,丁是善意的,因此取得盖房子的所有权。
乙可以要求甲承担交付房子的侵权责任,即赔偿责任。 仅供参考。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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