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工资、薪金所得?哪些收入应计算为工资、薪金 所得并征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非独立个人劳务,即在机关、团 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报酬,
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 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 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不计算为工资、薪金所
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其工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为了解决他们 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髙...全部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非独立个人劳务,即在机关、团 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报酬,
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 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 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不计算为工资、薪金所
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其工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为了解决他们 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髙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应记入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另外,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 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 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 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还有:
(1) 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 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 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 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
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4)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
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 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5)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 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公
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 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 局备案。
(6)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 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
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 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 征税。
(7)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 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
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 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税。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 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8)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9)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
收入征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 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
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 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 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0)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 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缴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