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确需前往,应认真查询目的地疫情风险状态和疫情防控政策,外出中严格做好自身防护,返回后立即向单位、社区(村)报告,主动配合落实核酸检测、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三、对14天内自高风险地区来(返)运人员一律实施“14+2”集中隔离;中风险地区来(返)运人员实施“14+2”居家隔离,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实施集中隔离;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低风险地区来(返)运人员实施“7+2”居家健康监测。
对居家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人员,要落实街道(乡镇)干部、网格员、基层医务人员、民警、志愿者“五包一”社区防控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和健康监测。四、全市范围内暂停举办100人以上的培训、会议、展览、演出、庆典、庙会等大型人员聚集性活动。
确需举办的,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备案,主办(承办)单位要制定疫情防控实施方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五、自即日起,全市所有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入口处测体温、查验行程码和健康码、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对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须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14天内有省外其他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须提供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六、所有棋牌室、麻将室一律暂停开放。
所有旅游景区景点游客数量不能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所有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室内文化场所、体育健身场所、娱乐场所、经营性服务性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均不得超过满额接待人数的50%。以上场所要按照公共场所管控要求,认真做好行程码、健康码及核酸阴性证明查验工作。
七、所有零售药店销售消炎、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相关药品须认真查验行程码和健康码,并按照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对14天内有省外旅居史且无法提供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不得出售以上药品。
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防控措施,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门诊部、民营医院等非定点发热门诊(诊室)不得接诊发热病人。 除急诊外,14天内有省外旅居史的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医疗机构就诊。
九、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确需举办的需向属地基层组织报备,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十、广大市民要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的卫生习惯;不扎堆、不聚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拒不执行通告要求、故意隐瞒行程和健康状况的个人,以及没有履行职责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