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有关死亡的分类,可归纳为:(一)生物学及医学死亡:包括各种生物性的身体机能、脏器、器官及所有生命系统的永久的、不可逆的停止功能;(二)心智或社会性死亡:指人类有意义生命的消失、已经没有思想、没有感觉之谓;(三)法律死亡:即根据法律条文所断定者;(四)病理死亡及异常死或非病死:前者指因疾病导致生理死者;后者则为外力因素致死者。
一般人常认为:心跳、呼吸停止,就意味着死亡。但是,事实上并不这样简单。如由于某种原因,人会发生突然的昏迷(休克),心跳、呼吸停止,这时如果抢救及时、得法,可使病人恢复心跳和呼吸。
所以对死亡还没有公认的定义。
遗传学的先驱在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试图研究和确定一个为医学、法律和伦理学界都能接受的死亡的标准,但至今仍然争论不休。 法国、美国、瑞典和荷兰等多数国家,都以脑机能的不可逆转作为死亡的定义;英国则比较强调脑干功能的不可逆转,因为脑干是心跳和呼吸的中枢。
在日本,有人认为脑死后,脑下垂体仍能继续分泌激素,所以还不能算是真正的死亡。
有人在研究死亡定义时参照生命的定义:意识或自我意识的出现标志人生命的开始(指胎儿);所以死亡就可以定义为:意识或自我意识的永远不可逆转的丧失。
对这个定义还有争议。例如1985年,我国湖北省沙市棉纺厂有位因车祸而不省人事的女工,经过三年的特别护理,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精心治疗,这位沉睡三年的“植物人”在1988年又奇迹般地恢复了知觉,自我意识又得到复苏。
这一罕见事例又对死亡定义提出了新的质疑:自我意识的不可逆转又如何断定呢?看来,关于死亡的定义还得争论下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