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奖励范围与标准有哪些?
第五条补助奖励范围,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 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等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以 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草原牧区半牧区县。 第六条各省应按照草原生态状况、草原畜牧业生产和经 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集中连片的 原则确定禁牧区域和草畜平衡区域,并逐级细化到乡镇、村组 和承包户。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 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应划为禁牧区,其他可 利用草原划为草畜平衡区。 第七条项目县农牧主管部门应与牧民签订禁牧和草畜平 衡责任书,明确牧民实行禁牧和完成草畜平衡任...全部
第五条补助奖励范围,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 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等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以 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草原牧区半牧区县。
第六条各省应按照草原生态状况、草原畜牧业生产和经 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集中连片的 原则确定禁牧区域和草畜平衡区域,并逐级细化到乡镇、村组 和承包户。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 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应划为禁牧区,其他可 利用草原划为草畜平衡区。
第七条项目县农牧主管部门应与牧民签订禁牧和草畜平 衡责任书,明确牧民实行禁牧和完成草畜平衡任务的责任与 权益。第八条禁牧补助的对象是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实施禁 牧的牧民;草畜平衡奖励的对象是草畜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 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对象是承 包草原且主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牧户;牧草良种补贴的对 象是人工草场种植者,牧草良种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牧草良种, 不包括青贮玉米等青贮饲料。
第九条中央财政安排禁牧补助的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 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 5元, 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500元,牧草良种补贴标 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0元。
第十条省级财政和农牧部门可结合本地草原载畜能力、 牧民承包草场面积、人口数量、牧民收人构成等情况,按照 “对象明确、补助合理、发放准确、符合实际”的原则,在中央 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内,制定对牧民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 的具体发放标准。
省级财政和农牧部门还可参照当地农牧民收 人水平等多种因素,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内,对禁牧补 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发放额度实行封顶和保底,封顶保底政 策不得留有资金缺口。第三章资金拨付与发放第十一条各省财政和农牧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联合向 财政部和农业部上报补奖资金申请,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上年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发放情况、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省级财政配套安排资金情况、省级资金整合 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本年度资金申请。
申 请资金与上年相比如有变化,需详细说明。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根据各省上报的实施禁牧、 草畜平衡的草原面积、人工牧草留床面积和牧民户数,结合中 央财政预算安排金额,将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 补贴和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各省财政和农牧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额 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 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抄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实 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实施内容、补助奖励 标准、实施区域等。
第十四条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应根据禁牧和草畜平 衡落实考评情况,分别按照牧民承包到户的实施禁牧和草畜平 衡的草原面积发放。第十五条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牧民生产资料综合 补贴直接发放到户,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 到牧户,不具备“一卡通”和“一折通”发放条件的地方采取 现金方式发放到户。
牧草良种补贴可直接发放给种草牧民,补 贴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按照项目管 理的,可统筹安排用于项目。第十六条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牧民生产资料 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
公示的内容包 括牧户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牧草留床面积、补助奖励标准、补助奖励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 少于7天。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统 筹安排、集中投人、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 相关专项资金,加大投人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支持 草原生态保护和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实现减畜不减产和 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的目标。
第十八条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对各省上一年度草原生态保 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省级财政部门和农牧 部门对项目县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考核结 果,引导项目县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绩效 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财政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绩效考核奖励 资金。奖励资金由各省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保护、 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草原禁牧管护、草畜平衡核查、补助奖 励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和农牧等部门应成立草原生态保 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逐级组织乡镇、村开展补奖草原面 积、牧民登记,公示、复查核实,资金兑付,禁牧和草畜平衡 任务落实以及村级管护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县农牧部门要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 励信息管理档案,同时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系 统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记录县、乡、村名称,牧户姓名,身份 证号码,联系方式,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信息。
第二+二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奖资金进行专项核 算,并分别对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 贴、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各项资 金之间不得调剂。第二十三条补奖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 人不得虚报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牧草留床面积、牧民户数等 基础数据,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奖资金。
对虚报、冒领、 截留、挪用补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四条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 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