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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5:11:56
签署完成的合同可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构成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损害方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
但从你提供的合同内容来看,并未有构成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展开]
签署完成的合同可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构成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损害方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
但从你提供的合同内容来看,并未有构成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