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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们是代扣义务人,所以建议取得发票,如果没有取得发票,税务机关可能会让你们公司代扣或补税。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预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预转不需要任何依据,完全根据主观判断。正式转入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1)出包工程:在完成竣工决算后,根据施工单位竣工决算书和发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并相应调整预转的固定资产价值;(2)自营工程:凭本单位验收单将账面在建工程余额直接结转固定资产即可。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就应转入固定资产。即使没有办理相关竣工手续,也要按暂估价转固并计提折旧。在办理完毕手续后,在调整入帐价值,以计提的折旧不在调整。
可以。但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提取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则不受影响。
在建工程明细科目没有规定要求,可以根据单位核算实际需要自行设置。如,可以按工程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也可以按“材料费”、“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在建工程完工后,直接将在建工程发生的金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则回答了一个这样的问题。准确地说应该叫“木模板”。档在两侧的叫“侧模板”。
房建我不熟悉<br/>公路建设我知道些<br/>在建项目:荣乌高速 筹建处在京赞线上 就是从前的满城的什么庄园还是山庄,横跨张石1期的高速 处长赵XX<br/> 张石2期 主要集中在涞源涞水和易县 筹建处在易县和来源
有国家出资的,有国有资产在内
工程物资一般是工程的用料等物品. 在建工程包括的就比较广了. 您可以来这里看看: ,这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网站,有专门的会计证考试论坛,网友们提供了从会计证考试到注册会计师考试一系列的资料,是大家免费共享的,如果您有问题还可以在那里留言,他们都好热心的。 你可以看看各种考试的情况。 您肯定可以在这里找到需要的东西。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1。如果已经验收使用就可以转入固定资产 2。需要基建部门出据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公司使用单位,主管单位,及财务相应签章同意你就可依此入账 3。固定资产从新增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这是书本上的知识。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权益变动,不是上市公司的话,对外公布主要是对债权人,投资者,如果涉及权益总额的大变动,要通知相关权益人就可以啦!
在建工程是指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中的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利息。
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细则第二十条明确,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转固的确认条件和大致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建工程转固的确认条件: 1.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建工程验收合格. 2.进行了工程结算(在这之前发生的所有支出). 3.开具了工程结算发票,领导审批,作为固定资产价值入帐.
怎么会包含呢,完全没有关系的。 在建工程是指 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比如购买的设备原本应该计入 固定资产,但是因为它需要安装或者是改进,就是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就只能先计入在建工程。等达到可使用状态再计入 固定资产。 而工程物资是指用于固定资产建造的建筑材料,是各种用于建设材料的总称! 比如水泥、砖头、钢材那些用于建造工程的材料。 有个很典型的分录就是,当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的时候。工程物资要减少,计入贷方。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 这样说了,我想你应该很清楚没有包含关系了吧?
在建工程: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是否转固定资产有一个重要节点就是“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看你描述,这个厂房应该早就转为固定资产了,而且你不转还是有问题的,你这一年多都没有提折旧呢,对于需要什么凭据,应该就是建筑发票什么的,领用了材料的要有材料部门出具的领料单,本企员工参与建设的要有工资表等等,根据固定资产准则要求,入固定资产后第二个月开始计提折旧
一、在建工程合法性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必须已经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只能为抵押人,贷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筑资金。 二、价值确定风险 在建工程抵押权范围仅限于设定抵押时已经建成并登记的在建工程和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登记后在建工程上继续新增的层数和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 三、合同风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如果用一般的抵押合同,很可能导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无效。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冲突的风险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及该解释,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很可能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在实践中,甚至会出现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虚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事实,导致抵押权处于法律有上效、实际上无效的状态。 五、划拨土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由于在建工程的抵押包含其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如果土地为划拨用地,根据法律规定,一是以划拨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必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抵押无效;二是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金的款额后(一般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划拨土地上在建工程抵押很可能面临未经批准而抵押无效或实现抵押权时价值所剩无几的风险。 六、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冲突的风险 尽管法律明文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类纠纷,时间成本和执行难度都较大。 七、在建工程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冲突的风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作为国家公权力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开发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提供抵押之前已经拖欠税款的,抵押权人 在处置抵押物时就要受到限制,税务机关有权先于抵押权人处置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收税后的剩余部分,抵押权人才可以受偿。如果抵押权人私自处置抵押物进行受偿,税务机关知道后有权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抵押权人追偿欠税企业应缴的税款。 八、土地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在在建工程形成之前,以净土地抵押登记,在建工程开始形成之后,土地使用权应连同在建工程转为在建工程抵押。这要求必须对原登记的土地办理抵押合同及登记注销手续,并新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此时,如果操作不当,将会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落空:首先,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已被法院或其他司法部门查封的,此时银行若到登记机关注销了原登记,却因为抵押物已经被查封而无法办理新的登记。其次,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被查封,但在银行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前的短暂时间内,抵押物突然被查封,此时,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也无法办理。
建工程: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建设项目<br/>尚未安装设备属于工程物资工程物资指些本比买锅炉锅炉记建工程买准备安装锅炉用钢材啊砖啊记入工程物资
合理啊,在建工程的意思,是还没有完工的固定资产,即不算固定资产的,在完工后,要做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 所以固定资产的增加是因为在建工程完工这个说法是很正常的,完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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