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拆迁中租用厂房的租金能否作为搬迁费用列支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的规定:“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搬迁费用支出是可以作为搬迁费用支出进行扣除。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