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个问题
38万个问题
77万个问题
一、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的原因 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的处理方法 1.纳税调整 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暂时性差异,可以彻底取代纳税调整台账(或备查簿),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将迎刃而解。
那总情况在借方呢?<br/>我看是会计做错了或经营状况有问题才会出现。
企业在在资产盘点、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多出账面记载的固定资产,即固定资产盘盈,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案例 甲企业于2013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会计处理 1.甲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固定资产、现金等,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盘盈时的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60000 (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60000 贷:营业处收入 60000。 2.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盘盈时的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25%)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15000)×10%]4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500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000-4500) 40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500。 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即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盘盈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存在财税差异。 (2)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上视为以前年度会计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不作为当期收入,而税法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甲企业年度申报时,不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而直接填列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6万元。 3.盘盈固定资产事项属于非正常事项,建议企业完备盘盈事项的处理说明(含管理层签署的处理意见及评估重置价值报告等书证),以备税务机关查核。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认真的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会计估计变更会影响期末对于所得税的计算,因此会计估计变更是企业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税法允许会计估计变更,但是税务部门会对会计估计变更造成的纳税变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变更不予承认,需要补缴税款,因此,会计估计变更需要咨询本单位的税管员,沟通好后再进行变更</p>
可以简单这么理解。但不完全正确。预计负债是预计会发生的,是一种对未来数据的暂估。税法上不承认。但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如:借:预计负债贷:其他应付款此时,并没有收付实现,但已经发生了,取得了对应的预计负债确认的原始凭证并入账(如接到法院判决通知书,赔款xx万元,已入账,尚未支付款项),此时,税法上允许扣除。
一、支出分为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可以在超过一年的期间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属费用化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二、解释1、企业支出中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2、有关费用允许开始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3、比如,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1)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能使固定资产寿命延长、或性能(生产产品的数量、质量)提高,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属于资本化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2)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只是维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则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4、又如,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过程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1)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均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2)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作为费用化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当会计确认收入,费用与税法不同时 ,一是尽量按税法的口径确认收入和费用,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二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在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按照税法的要求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做者找税务师事务所做企业所得税鉴证,让他们来给你调整并出具报告,到时候你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拿着他们的报告就可以去税务局申报了.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对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明确:“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实质上是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的定价款的现值确定其现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现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压财务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二四条(一)款明确:“以分散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二者对收入确认明显存在时间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但影响企业的纳税时点,而且最终在纳税总额上也存在不同。这主要是由二者在确认上的差异造成的。《准则》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而税法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1.纳税调整 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以上便是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内容,仅供参考。
归纳如下: 一、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规定 (一)租赁期开始日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将会行使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不会购买租赁资产,租赁协议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则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等,计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推销完毕。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租赁资产折旧计提 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租赁期满 一是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分有担保余值和无担保余值两种情况。有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承租人担保余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承租人担保余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无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二是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履约成本、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二、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47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9条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税法规定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允许计提折旧,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其他的费用一律不得扣除。其中,税法规定的付款总额与准则规定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低租赁付款额包括租金、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或者是行使优惠购买权的购买价款。而税法规定企业应当以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亦即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强调的是现实性,最低租赁付款额中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一般不需要承租人支付,所以,付款总额应当只包括租金和行使优惠购买权的购买价款。
一、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例1]甲公司2008年10月15日,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的市场购入价10.5元,其中每股含有已宣告而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0,5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该公司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10 x(10.5-0.5)=100万元;每股含有已宣告而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0.5元,共10 x 0.5=5万元,计入应收股利;支付的手续费减少投资收益0.3万元。该笔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成本)1000000 应收股利 50000 投资收益 3000 贷:银行存款 1053000 按税法规定,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借方的交易费用,虽然当期减少了会计利润,但当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只有待该股票转让时,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100万元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即投资收益减少0.3万元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计税基础为100,3万元(100+0.3),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影响到了企业的利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会计实务中,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对于该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不需要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只需要于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即可。此外,如果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和出售发生在同一会计期间,取得和出售该资产不会引起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因此对该交易性金融资产也无须确认递延所得税。 对于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准则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进行处理,这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应收股利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5万元,不存在差异。 二、收到之前垫付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收到的属于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是企业债权的收回,不属于持有期间获得的收益,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例2]承例1,2008年11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应收股利 50000 三、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例3]承例2,2008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涨到每股12元。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20万元(120-100)。该笔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2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 需要注意的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万元是会计利润的一部分,需要在利润表上进行反映,但期末会计处理时,实际并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至本年利润,即所谓的“表结账不结”。2008年12月31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100+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价值20=120万元,按税法规定,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万元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不承认因此而增加的20万元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购买成本100+支付的相关税费0.3=100.3万元。资产的账面价值120万大于其计税基础100.3万元,两者之间的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4.925万元[(120-100.3)x 25%],同时与该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为零,因此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49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9250 四、期末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在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例4]承例3,假设2008年的税前利润为200万元,该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为2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均为零。 2008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200+投资收益减少0.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180.3(万元) 全年应交所得税=180.3×25%=45.075(万元) 本年度所得税费用=180.3×25%=45.075(万元) 假设本年已预交所得税40万元,则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金额为5.075万元(45.075-40),计算补交所得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50750 贷:应交所得税 50750 计算确定了本年所得税费用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本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其中: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中甲公司2008年度递延所得税负债为4,92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为O,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为50万元(45.075+4.925),从而与税前利润200万元相配比(按税前利润计算,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200 x 25%=50万元),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五、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计人投资收益。对于交易性股票投资,会计准则与税法都规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进行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 [例5]承例4,2009年2月15日,乙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5元。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5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 六、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变动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例6]承例5,2009年3月20日甲公司将上述股票全部出售,每股售价15元,发生的相关税费0.4万元。 甲公司收回的总价款=10×15-0.4=149.6(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49.6-100-5=44.6(万元) 借:银行存款 1496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成本) 1000000 ——乙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200000 投资收益 446000 应收股利 50000 计入投资收益的44.6万元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0万元计入了上一期的会计利润,因此股票出售时会计上本期应确认投资收益24.6万元(44.6-20)。 按税法规定,税法上本期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4.3万元(149.6-5),比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多出19.7万元(44.3-24.6),应调增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及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后,2009年12月31日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也应为零,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也应为零,所以应冲减之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4.925万元(19.7×25%)。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49250 贷:所得税费用49250 假设2009年的税前利润为3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那么2009年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300+19.7=319,7万元。全年应交所得税=319.7x 25%=79.925万元,本年度所得税费用=319.7×25%=79.925万元。 假设本年已交所得税70万元,则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金额=79.925-70=9.925万元,计算补交所得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99250 贷:应交所得税 99250 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本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其中: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例中2009年递延所得税负债为-4.92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为0,因此,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为75万元(79.925-4.925),从而与税前利润300万元配比,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各地都有自己的标准,一般是参考政府部门的报销标准,如果是实报实销的,那全额扣除,如果是定额的,我们这区内是100元/天,区外120元/天。 这种在税务机关内都有文件的,最好咨询下你们那的税务机关
中华会计校网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问题上有什么不同【问题】如果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不是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记入应纳税所得额?能详细说明一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的规定上有哪些不同吗?【解答】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请参照上述规定确认两个税种下的视同销售。比如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房屋在建工程,增值税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不需要视同销售
应当与税务局联系,征得他们的帮助与支持,作好符合税收法规、政策的台账,便于依法纳税。
一、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的原因 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的处理方法 1.纳税调整 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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