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万个问题
68万个问题
房屋租赁中取得专用发票后并不是都可以抵扣的,需要分清楚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1、不容置疑,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并不是都可以抵扣的,用于按规定列举的不得抵扣的情形的,不可以抵扣,否则可以抵扣。比如: 租入的门面是专门经营销售农药、种子种苗等免税项目的,不可以抵扣;但同时兼营工具、渔具等应税货物的,则可以抵扣。 租入的住房用于职工住宿、娱乐的不可以抵扣,但用作仓库、办公场所的可以抵扣。 租入的厂房用于专门生产免税产品、简易计算方法项目的不可以抵扣,但兼营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 等等。 3、两种特殊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虽然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标准,但是对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的,或者按照规定可以选择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真的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4、对于承租房屋中,除了常规的向企业等单位承租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自开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票外,对于向个人承租的房屋,也可以要求个人向地税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个人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征收;非住房:征收率5%直接征收)。允许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专用发票是个特例,其它项目目前规定不得代开。
可以税前列支,不能说是抵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房屋租赁收入计征营业税。按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计征营业税的发票可以计提进项税额的只有运输业发票。所以,房屋租赁发票不可以做增值税进项抵扣。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成本是不含税的完全成本,如果没有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成本肯定要高。
企业在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供电、供水、供气,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br/>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实际用电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凭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实际用电结算的价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按3%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凭此计算抵扣进项税。<br/><br/>
企业在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供电、供水、供气,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br/>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实际用电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凭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实际用电结算的价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按3%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凭此计算抵扣进项税。<br/><br/>
不能抵扣,因为你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 对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 比如 销售、进口商品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如果其营业额超过一定比例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就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了 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取得的专用发票,而小规模 即营业额低于上述比例的 不允许抵扣 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普通发票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收据不是专用发票 不允许抵扣 入账 也就是登记入账 根据发票等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 并登入账簿 收据一般不能入账 因为其效力不受税务局认可 不好监管 现在正规发票都由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管理
公司厂房房租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房租属于财产租赁收益行为,而非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因而不属于增值税规范的生产销售行为,并且房租发票为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企业销项税的.
这个啊,是这样的5%的是营业税税率,12%是房产税的税率,所以加起来17%。17%不是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不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在建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前提下,分支机构的所有费用总机构都应该汇总核算,所以,分支机构的租房费用总机构应该汇总到费用发生额中,并可在税前扣除
水电可以找产权单位,找到供用电合同、供水合同,复印出来。与产权单位订个由你们自已到电力公司、供水公司交水电费的协议。根据合同上的电力公司、供水公司接点信息,直接去交水电费,水电发票由电力、供水公司直接开具。 水电费不能抵扣税费。
不可以,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产权人的证件且只能开具产权人名称的房屋租赁发票
请问建造厂房的所购材料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这是用于在建工程的,属于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即使抵扣了也会让你转出.
房屋属于非应税项目,所以不能抵扣 <br/><br/>补充:之前抵扣过,与建厂房无关的不用进项转出,与建厂房有关的要做进项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受票人为一般纳税人且非简易计税征收的可以抵扣。<br/>《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r/>(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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