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 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为收人总额的规定,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人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 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和《关于专项用途 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 87号,以下简称财 税[2009] 87号)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人、《企业所得税法》也未规定其作为 免税收人,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计入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