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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不交物业费不给你房屋钥匙, 一般都是预收一年的。和住不住没有关系,住不住都收。
如双方合同约定12月1日交房,你在12月1日前可以不收,但你要提前收了,就要按入住日期来收物业费.
可以,合法.属前期物业管理范畴,是过渡的方法.待小区入住率达到80%以上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再选聘正式的物管公司.
不收,只有房间才收物业费。屋顶不算面积
你好,建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收集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可以在诉求马上办小程序里面提问,一般常见的法律问题都可以找到。这个问题小程序里面是说代收快递属于特许服务,要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同时,也要看最初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服务标准是否包含此项服务。未纳入物价部门监管的代收、保管快递服务费,属于市场行为,可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约定收取,但事先须征得小区业委会同意,并最好双方事先就收费问题签订协议。同时,物业有义务保证快递物品不丢失、不损坏。
可以在诉求马上办小程序里面提问,一般常见的法律问题都可以找到。这个问题小程序里面是说《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有三种形式:一种是规划内车库或地下车位,开发商建设车库和地下车位进行了一定的投资,开发商可以有偿的提供给业主使用,包括出售、出租等形式,但必须优先提供给业主使用,因为车库、车位是小区内的附属设施,实质是业主房屋的附属物,所以应该优先提供给业主使用。第二种形式是小区规划的专用停车位,是在小区公共土地上规划的停车位,其性质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以开发商应该通过附赠的方式分配各业主使用。第三种形式就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上划出的停车位,这也是业主的共有部分,开发商、物业公司无权获取收益。
物业管理费是小区内管理的费用。垃圾转运费是交到市或区里卫士管理机构的垃圾统一处理费。不一样。收费是有法规依据的,与物业管理费不一样。
你好! 收的过程中应该注意: 一、交房资格 需单体验收备案。许多购房者经常有这样的困惑:开发商都开始交房了,可是小区的道路还在施工,绿化还没做好,公建设施还未启用,有的甚至还没有通水通电。这样的房子能交给业主入住吗?开发商究竟开发建设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交房?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二、交接程序 先验房后办手续。目前开发商和业主的入住交接程序大致相同,一般分以下几个步骤: 1、预检整改。在还没有与业主交接前,开发商一般会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组成内部验房团,对即将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子进行预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经过预检后,开发商将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安排业主验房。 2、寄发通知。开发公司售楼部一般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寄发《入住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等交房通知,有的同时还打电话通知业主。此时,业主最好要按约前往。因为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同意交接。如果无故不交接,有的开发商还将从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保管费。业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前往,最好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说明原因。 3、确认身份。业主应该根据入住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售楼部确认身份,并联系验收交接事宜。这些资料一般包括:入住通知书、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照片(物业建档客户资料用)。如果委托他人验房,被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4、验房移交。物业公司指派一名相关人员陪同业主现场验房,若验收合格,业主须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领取房屋钥匙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业主应将不足事项明确记录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可暂不办理入住手续,再次交接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过30天。 提示:目前有些开发商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往往让业主先交费用及其他手续后再验房,给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 三、纠纷处理 及时索赔或解约。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及时采取行动,有的还天真地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而交房是违约行为,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 (1)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通俗地讲,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赔偿损失: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开发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开发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效
各地方规定不一样哈。很多生活垃圾处置费是环卫局收取的,不是物业公司的费用当中包含的。主要是指从小区将垃圾转运到垃圾处理场的费用,一般每月每户8.00元。
您好,物业管理费自入伙后由购房者支付,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与不住均需缴纳。
物业服务质量和收费问题一直是市民所关注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省住建厅房产处调研员刘涛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省住建厅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修订《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根据不同物业类型、服务内容设立不同级别的服务标准,以便企业遵循、业主监督。 同时,对《山东省物业承接查验实施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评价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将适时印发执行。另外,配合省物价局研究制定完善《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物业类型和服务内容、标准执行与之匹配的价格基准,其中,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并随物价指数波动、人工成本变化予以动态调整。 另外,为切实强化物业服务行业监管,省住建厅将2016年作为“物业法规宣传年”,会同司法、法制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等,开展物业法规进社区等宣传活动,引导居民依法使用房屋,依法开展业主自治。同时,将进一步督导落实物业质量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将信用情况与资质管理、项目招投标挂钩,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据了解,新管理办法将根据物业类型和服务内容、标准执行与之匹配的价格基准进行定价。其中,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并随物价指数波动、人工成本变化予以动态调整。同时,将进一步督导落实物业质量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将信用情况与资质管理、项目招投标挂钩,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需要看你的停车位置在何处。<br/>原有设计车位,收费<br/>后增设合理车位,收费<br/>后增设不合理车位,不收费<br/>建筑红线外车位,不收费
是这样的,如果是街道收取的卫生保洁费,那说明是由街道雇人来做清洁工作的,那么物业公司没有做这项工作,物业费中就应该不能收取这项费用的. 你可以查一下,和物业签定的协议或合同,看看收费的内容是什么,如果收重了,就可以据理力争的. 一般来讲,物业费应当包括卫生保洁的内容的.
只要不使用~~还是要收取的话~那就不合理的~可以投诉的。
跟物业协商喽,看什么个情况,如果你这房子整年整年的人都不来一下,那看到要少收很多,甚至不收,如果你人偶尔来下,打个扫啊什么的,那公摊水电什么的要适当收的
按理他是不能收的,但你不给钱物业也可以不告诉你呀,这也不属于他服务的一部份,但你可以和他谈价格,他是提供不了这方面的发票给你的
合理啊,卫生费必须交,没物业就是环卫的了。
卫生费一般为垃圾清运到垃圾台站的费用,谁负责清运垃圾谁收费
这个应该是合理的。因为住不住是你自己的事。但物业提供了服务。比如小区的花园,卫生等。。。这个是整体性的服务。不能因为一个人不要这个服务就暂停全体业主的服务。所以还是老老实实交钱吧。。。
感谢邀请!什么事情还是和谐为好!尽量的提出意见,看开发商物业是否能够改进,然后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行使职责!如果还是改进不了的话,在业主的共同决定下,业主委员会的支持下可以再次选聘新的物业,为大家服务,我觉得这都是非常可行也合法的事情!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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