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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抵押之前不能办理产权证,要不要买得您自己决定了
如你是个人,可以出售期房(先签合同),待房产开发公司办出房权证后,再以二手房交易.或与房产公司沟通好直接改与房产公司的合同,价差交税再与房产公司协商
购买期房付款流程如下: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以上规定购买的期房应当按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如果没有约定房款的支付时间,就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如果按揭购买期房的话,要看开发商的付款时间了,一般都是在交房前就会办理按揭手续。
1.房子质量问题。因为期房是先付款后交房的,因而,房子的质量问题也是比较常见的,购房者检验房子时还需请专业人士帮忙检验。 2.面积缩水因素。许多购房者住进去才发现房子的实践面积与出售面积并不一样,这个过程后悔也晚了,所以提示购房者留意。 3.虚伪广告宣扬的因素。许多房产商卖房的过程会夸大的揄扬房子的好,可是购房者入住后才发现那都是骗人的,所以,提示购房者买房的过程必定要有一个清醒的头脑。
买卖期房的付款流程如下: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2.未约定或者未约定支付时间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标的物或者标的物的提取文件.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等进行补充. 4.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确定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5.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期限应按照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 6.未约定支付时间的,应当处理合同的规定. 7.如果抵押贷款购买期限,则取决于开发商的支付时间,通常是在抵押贷款交付之前. 8.这还取决于你方签署的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如果有明确的协议,就必须按照合同执行. 9.不是每个开发商都可以分期付款,通常用于一次性付款、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10.的订阅时间是什么,如果你有一整套完整的文件,你只能签署正式的购买合同. 11.由于存在一定风险,价格低廉,支付方式不重要.重要的是你选择的开发人员是否正常,以及他的资质和实力.
购买期房付款流有哪些 1.购房者依照约好好的期限来付出房款。 2.如果对房款的付出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合同法照旧不能断定的话,购房者应该在收到标的物或许提取标的物单证的一起付出。 3.合同收效后,当事人依据房子的质量、价格或许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可协议弥补。 4.如果不能达成弥补协议,那么,应当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许销售的习惯来断定。 5.依据以上规则买的期房应该依照签定合同的期限来付出房款。 6.如果没有约好房款的付出期限的话,应当依照新合同法的规则来处理。 7.按揭借贷购买的期房,要看房产商的付款期限,一般来讲是在交房前处理按揭手续。 8.还需求看你的合同上签定的付款的方法以及期限,如果合同上有清晰的约好,应当依照合同来实行。 9.有的房产商是不答应分期付款的,常见的付款方法有一次性付款、银行借贷以及公积金借贷。 10.证件都齐的状况下方可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
1.购房者按照约定好的时间来支付房款。 2.如果对房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依旧不能确定的话,购房者应该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依据房子的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 4.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的习惯来确定。 5.依据以上规定买的期房应该按照签订合同的时间来支付房款。 6.如果没有约定房款的支付时间的话,应当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 7.按揭贷款购买的期房,要看房产商的付款时间,一般来讲是在交房前办理按揭手续。 8.还需要看你的合同上签订的付款的方式以及时间,如果合同上有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来执行。 9.有的房产商是不允许分期付款的,常见的付款方式有一次性付款、银行贷款以及公积金贷款。 10.证件齐全的情况下才可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开盘后先付定金,你是贷款的话,一般开发商会让你在1星期内付首付及签合同,合同签了房子基本就是你的了,然后到银行申请贷款,具体需要的资料你可以问你的置业顾问。然后你就开始负担月供了。
您好!<br/>这个的话,主要还是看双方是怎样约定的<br/>望采纳,谢谢
期房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那么,,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br/> ,主要内容如下:<br/> 由于不动产买卖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转让:(六)、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但该条限定的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不动产,并未涉及期房。<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也没有规定。 因此,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期房是可以转让和出售,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履行法定的程序。具体到各个地区又是不同的。<br/> 延伸阅读:购买期房的注意事项<br/> 1、买期房要调查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具备预售商品房的合法性。购房者可以通过检验房地产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了解房地产开发商预售行为的合法性。<br/> 2、买期房要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业绩及信誉状况。房地产商业绩表现和信誉反映了一个公司的经济实力.购房者可将其作为所购房屋能否按期交付,房屋质量能否得到保障的参考。<br/> 3、买期房要谨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商签订预售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备,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平等一致。<br/> 4、买期房要进行实地考察。虽然购房者购买的是期房,但对正在建造的房屋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调查房屋的结构,建材配备等级.建设单位的素质,施工现场状况等情况可了解房屋的建筑质量、建设进度。另外,在实地考察时,也可以了解所购期房周围的环境、交通和公共设施配套的情况,使自己心里有数。这些情况也可帮助购房者做出购买房屋的决策。
朋友你好,肯定不能了。。 1,你与开发商已签定合同了,在签定合同的同时开发商就同步的将你的资料在网上上传给了房管局,实际就等于是在网上备了案。然后再将做好的纸制的合同到房管局手工再备案,而备案是一次性的不可更改的。。我们河北就是这样的。 2,变通的办法可以将房子卖给朋友,大家之间都有信用,待有房产证后再过户,或抵押给朋友先借点钱,两边的房你可以都要。
购买房屋你可以要求分期付款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质付全款,这个由你和开发商协商.
房屋开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销售价格许可证、
购买期房付款流程如下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2.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4.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根据以上规定购买的期房应当按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6.如果没有约定房款的支付时间,就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7.如果按揭购买期房的话,要看开发商的付款时间了,一般都是在交房前就会办理按揭手续。 8.还要看你购房合同上签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是怎么样的,如果有明确的约定,肯定是要按照合同执行的。 9.不是每个开发商都容许分期付款的,目前普遍用的就是一次性付款、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 10.不管你的认购是什么时候,只有证件齐全了才能签正式的购房合同。 11.期房因为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价格便宜,哪种付款方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选的楼盘开发商是否正规、及他的资质和实力。
1.购房者按照约定好的时间来支付房款。 2.如果对房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依旧不能确定的话,购房者应该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依据房子的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 4.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的习惯来确定。 5.依据以上规定买的期房应该按照签订合同的时间来支付房款。 6.如果没有约定房款的支付时间的话,应当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 7.按揭贷款购买的期房,要看房产商的付款时间,一般来讲是在交房前办理按揭手续。 8.还需要看你的合同上签订的付款的方式以及时间,如果合同上有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来执行。 9.有的房产商是不允许分期付款的,常见的付款方式有一次性付款、银行贷款以及公积金贷款。 10.证件齐全的情况下才可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期房有风险,但因此价格也比较便宜,大家购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所选房子的房产商是否正规,审查其资质、实力。面对如今居高不下的房价,很多人会冒着风险选择购买期房,因为期房的价格实惠,但是有些注意事项购房者一定要考虑到。
在期房转让中办理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的最多。预售合同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该房屋的大产证尚未办出,该房屋尚未交房,上家已付清所有房款。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权益转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发展商同意的权益转让。须办理以下手续:将上家与发展商签订的所有预售合同全部借出(至少五本以上);准备上家购买该房屋的全额发票;签订相关的该房屋转让的权益转让书;买卖双方前往发展商处办理权益转让手续,且发展商在权益转让书上盖章确认;办理相关的贷款手续;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权益转让手续。另一种是发展商不同意的权益转让。须办理以下手续:将上家与发展商签订的所有预售合同借出(至少一本);办理预售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由公证处出具至少五本公证后的预售合同复印件;准备上家购买该房屋的全额发票;以挂号信方式将转让该房屋的消息告知给发展商;签订相关的该房屋转让的权益转让书;办理相关的贷款手续;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权益转让手续。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买期房肯定会存在很多风险的,如果不是专业人士你根本转不过开发商和销售商。建议你直接找一个律师或是与他人一起合伙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
百亿:你好! 购买期房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看开发商有无开发资质及《商品房欲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五证;二是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欲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详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约定条款的事项,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人们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一般情况下,期房的价格较低,挑选余地较大,但由于是先付款后交房,因此购房消费的过程和结果要依赖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而购房合同的履行,不仅受开发商自身经营的影响,还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 所以期房是没有房产证的,所以是不可以入市交易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是不能进行出售的,但其实这里所讲的未取得权属证书指的是已经交付竣工使用的房屋,并未直接涉及到期房。 所以,只要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了预售登记后就可以进行转让。
可以操作,找到下家后与其一同到开发商处办理合同更名手续即可。
先交定金,双方约定时间交首付。
期房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那么,,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br/> ,主要内容如下:<br/> 由于不动产买卖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转让:(六)、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但该条限定的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不动产,并未涉及期房。<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也没有规定。 因此,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期房是可以转让和出售,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履行法定的程序。具体到各个地区又是不同的。<br/> 延伸阅读:购买期房的注意事项<br/> 1、买期房要调查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具备预售商品房的合法性。购房者可以通过检验房地产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了解房地产开发商预售行为的合法性。<br/> 2、买期房要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业绩及信誉状况。房地产商业绩表现和信誉反映了一个公司的经济实力.购房者可将其作为所购房屋能否按期交付,房屋质量能否得到保障的参考。<br/> 3、买期房要谨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商签订预售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备,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平等一致。<br/> 4、买期房要进行实地考察。虽然购房者购买的是期房,但对正在建造的房屋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调查房屋的结构,建材配备等级.建设单位的素质,施工现场状况等情况可了解房屋的建筑质量、建设进度。另外,在实地考察时,也可以了解所购期房周围的环境、交通和公共设施配套的情况,使自己心里有数。这些情况也可帮助购房者做出购买房屋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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