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可以采用什么会计制度?
私营企业:<br/>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摘自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br/>民营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即非国有国营。包含三种类型:1、被自然人股东所有的企业;2、集体企业;3、非国家独资所有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及国有参股企业。<br/>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私营包含在民营里面。###国营、民营与私营<br/><br/>特意找来一篇文章,大家作为参考<br/>近年来,“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等称谓,在现实生活中被高频率使用,不少媒体、网络、论坛、访谈、报章等,在论及私营经济(企业)时,大都为其冠上“民营”帽子,甚至某些领导讲话、作报告时也不明究里,不假思索,人云亦云的甩出这一称呼。事实上,这一词义是含混不清的、错误的。这客观上暴露了当下部分词语和严肃概念在逻辑上的缺失和混乱,亦不排除创词者刻意偷换概念意在全面推行私有化进行的精心设计,掩人耳目以暗渡陈仓。<br/><br/><p> 对政治性很强,十分敏感的称谓概念,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机关正式公文里,表述向来规范严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十一条表述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是迄今对私营经济形态的社会位置最权威、最准确的界定,也是对其词义最清晰的表达。笫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我国目前的所有制结构形式、企业的经济性质分为三种,即全民所有制(国营)、集体所有制(民营)、私人所有制(个体)。“民营”本质上分为大集体(省市办的企业)小集体(公社、大队、工厂为解决家属就业的厂办小工厂、街道办小工厂。称为三小一道。)从中不难看出民营归属集体经济的集体所有制。</p><p>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现行私营企业的基本法规。该条例依据《宪法》原则,对“私营经济”作出行政解释。第三条指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的组织形式,笫二条表述为“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具体表现分为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等形式。基本特征是:(1)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这是区别于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民营企业)的根本标志;(2)雇工八人以上,以雇佣劳动为基础;(3)私营企业投资者对私营企业的收益享有分配权。(国企和民企的厂长对企业的收益不享有分配权,分配方案需经厂委会讨论工人代表大会通过执行。)攺开后民营企业先以承包为名掠夺为私有企业从此民营企业一词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消失。</p><p> 改革开放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管理、核定各类经济组织性质的执行机关,在其规章、公文、报表中,均只载有“私营”术语、概念,而无“民营”一词。各级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核载的经济性质主要是: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私营企业。“民营”不在其列。</p><p> 私营经济另外一种正式规范表达是:非公有制经济、非集体经济。与“民营”词义概念没有任何内在直接关联。</p><p> 追溯历史可知,晚清、民国时期至新中国建立之前,民族经济的主体成份大都系私营或私人资本,表现形式是私营工商业及其形态。与其相应的称谓谓之“私营”。20世纪50年代中期,国家在经济领域开展对私改造,最初实行“限制、利用、改造”政策,1954-1955年,相继贯彻执行“积极领导、稳步推进、重点改造”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等方针,逐步完成公私合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直至70年代末,私营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态不复存在,其称谓也随之销声匿迹。80年代初,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下,私营经济重出江湖,卷土重来。此间,为社会所接受、所认同的通称均为“私营经济”、“私营企业”。此称谓准确的反映了其性质和特征。至90年代中期前,这一称谓无大变化。后期随着国有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行,改革者为了遮人耳目大搞资本主义冠冕堂皇给私企戴上“民营”桂冠,一方面,“私营经济”历史的、法定的称谓,在国家法规层面被严肃规范的使用,另一方面,事实上以“私营”为本质、为属性的“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称谓大行其道。</p><p> “民营经济”称谓产生有深刻的历史背景。1998年起,在继续推行经济市场化的形势下,新一轮改革飓风再次迅猛刮向神州大地。各地在高层部署督促和自由经济学者、“专家”鼓噪下,打着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加快国有集体企业走出困境,加速与国际接轨,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幌子。实则以否定和摧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为目标指向。采取的手段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和兼并、联合、租赁、解散、破产等形式。大批运行正常、效益良好的国有集体企业,在强压和改制的闹腾之下,瞬间坍塌,资产流入私人手中,重新组建完全私有性质的企业。在“开疆拓土”,进军蚕食国有集体领地的过程中,袭用私营企业招牌,显然过于招摇,难以奏效。一是与《宪法》等法规相抵触,“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二是入侵国有经济领地存在阻力风险;三是名不正,社会反响大等。一些资改派、自由经济学者们意识到,意欲瓦解搞垮国有经济,全面推行私有化,必须借助私营经济载体方可实现。于是,耍弄小把戏、小伎俩、障眼法,密谋策划,为私营经济、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改换称谓,戴上包含“人民”概念的帽子。搖身一变,以“民营”、“民企”面目粉墨登场。并将其置于道德的高地,国有集体经济的对立面,不容指责的神仙上帝。将“私”字篡改成“民”字,绝不是漫不经心、心血来潮的无谓之举,而是蓄意为之。看起来,虽是一字之改,但其含义大为不同,个中大有文章。</p><p> 时下,国内存在着的“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既非昔日中国民族资本衣钵的传继和延续,亦不是改革开放20多年前(1980-2003年)意义上的个私经济。其中,相当部分“民营”徒有虚壳外表,本质上是生产资料、收入分配完全归个人支配的私营经济。它们中很多与外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本身就是外商独资、外国财团,或者假中国人之名受国外势力操控。竟也装扮成中国“民营”、“民间”经济及其企业,横行于世。具有极大的迷惑性、欺骗性。</p><p> “人民”是一个政治性概念,逻辑学上谓之集合概念。“私营经济”似乎只要贴上“民”字标签,仿佛就有了“人民”和“民间”含义,就代表了人民,就有了有恃无恐挑战进犯国有经济的胆气,就有了抗衡进而取代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底气和资本。这显然是极端错误的认知。事实上,即使标榜和打扮成“民营”,也丝毫改变不了从头到脚、彻头彻尾私营经济、私营企业的本来面目,亦无法掩盖其伪称谓、伪概念包裏下的真实身份。</p><p> 当下,很多场合,“人民”己沦为一种政治语言和策略,说白了,就是某些人在滥用“人民”概念实施某种阴谋,企图达成全盘私有化的既定目标。“人民”概念泛化在经济领域有了新创造,新施展,将“私营经济”改头换面,打出“人民牌”,即是一个典型案例。</p><p> 另外,从立法原则、经济组织及其载体称谓设计角度看,“人民”这一概念不适合、不具有该事物谴词规律、特性和功能,也不能清晰贴切的反映此种经济形态的性质和特征。</p><p> 10多年来,私营企业和外国财团、跨国企业,在资改派、自由经济学者、“专家”们的放纵支持下,顶着“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帽子,扛着“改革开放”的旗幡,高喊着“发展经济”的动人口号,大肆扩张,攻城掠地,肆无忌惮的干着复辟私有化的勾当;“合理合法”,无所顾忌,恣意疯狂的破坏生态环境,掠夺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繁衍的资源和幸勤创造的财富;大举进犯国有经济,啃噬其机体,摇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基础的根基。</p><p> 理清“民营经济”词义和称谓,并非吹毛求疵,多此一举,相反,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善良的人们睜大眼晴,明辩是非,提高警惕,从本质上认清资改派、自由经济学者、“专家”们,利用“民营”称谓做幌子、为工具,打压真正的民族经济即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全面推行私有化的阴谋和险恶企图。对此严重失范失序的语境滥觞,倘若放松警觉,甘受迷惑,甚或自觉不自觉掉入一些人精心设制的语言思维陷阱,难以自拔,缺乏警醒,长此以往,必然给自己带来心智损伤,给社会造成巨大混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称谓,应当休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