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脱贫工作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健全和落实脱贫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扶贫工作、打赢脱贫攻坚 战的重要保障。《建议》提出:“实行脱贫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 善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脱贫工作责任考核,对贫困县重点考核脱贫成效。” “健全东西部协作和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定点扶贫机制,激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自愿采取包干方式参与扶 贫。”因此,脱贫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责任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制定扶贫工作大政方针,统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全国性共性 问题,出台重大政策举措,规划重大工程项目,考核省级党委、政府 扶贫工作成效。省级党委、政府对扶贫工作负总责,抓好扶贫规划 制定、扶贫资金监督、扶贫绩效考核等工作,确保省内贫困人口按 时全部脱贫、贫困县按时全部摘帽。县级党委、政府承担扶贫工作 主体责任,书记、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 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加强贫困乡镇领导班子建设, 有针对性地选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 担任贫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贫困村 的有效覆盖,抓好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提高贫困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 子,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加大软弱换散村党组织的 整顿力度。根据贫困村的实际需要,精准选配第一书记,精准选派 驻村工作队,提高县以上机关派出干部比例。第二,脱贫工作考核问责机制。要层层签订脱贫责任书,扶 贫开发任务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要向中央签 订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作出脱贫进展情况的报告。抓紧出台中央对省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建立年度扶 贫开发工作逐级督察制度,选择重点部门、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察,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向党 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省份要对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省级党委、政府要尽快出 台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办法,大幅度提高减贫指标在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中的权重,加快落实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 脆弱的贫困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的要求。加强对扶贫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建立对脱贫实绩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弄虚作 假搞“数字脱贫”的,严肃追究责任。第三,体现全社会共同责任的广泛参与机制。要健全东西部 扶贫协作机制,在完善省市结对帮扶基础上,由东部各省确定一批经济强县(市、区),与扶贫协作省份贫困县开展结对帮扶。强 化以企业合作为载体的扶贫协作,鼓励东西部按照当地主体功能 定位共建产业园区,推动东部人才、资金、技术向贫困地区流动。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业要健全定点扶贫机制。同 时,还要激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自愿采取包干方式参与扶贫,研究建立国家扶贫荣誉制度,实行企业和个人扶贫投人税收抵扣等政策,支持他们积极参与扶贫。引导参与主体的工作重心 向基层下移,力争使12. 8万个贫困村每个村都有一支社会力量 帮扶,扎扎实实扶真贫、真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