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条款包括了什么内容?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有关租赁物的条款主要应注意三个 方面的问题,即租赁物的品质、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租赁物的使用与收益。因而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出租人在租赁物方面的相关义务,概括而言,出租人针对租赁物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 人主张租赁物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否 则,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付租金。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损失, 承租方可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违约金或是计算损失赔偿的方法。出租人对租赁物有品质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的 财产应符合约定的标准,或符合租赁物的用途。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 应就租赁物的品质标准进行约定,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有义务在修 理完善之后交付使用,或另换同类财产交付使用;承租人有权降低租 金,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 在缔约时应对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约定,避免因 交付条款不明确,影响出租人义务的履行,损及承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不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的,视为违约。承租人可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出租人应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这是《合同法》第 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予以排除的情况下,出租人不仅 有义务使租赁物在交付时处于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而且在整个 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均有义务保持租赁物合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修缮租赁物的义务。对此条款承租人应注意,除合同中另有约定 或者另有交易习惯存在外,均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以承租人对此条款可以在 合同中不作特别规定,或是排除性规定,该义务均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在与出租人明确其义务的同时,还应注意,应对出租物的使用方法在合同中进行合理的约定,因为如果承租人按约定的方法使 用或是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因使用受到的损耗是一种合理的情况,因为任 何物品随着它的使用,都会有一定的磨损和损耗,例如,一台彩电的显 像管的寿命是1万小时,就意味着只要一开电视,显像管的寿命就会逐 渐缩短。合同中订立了使用方法,就意味着出租人认可了这种正常损 耗,从而避免在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对于所返还的租赁物是否合乎要 求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