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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使用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双方未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公积金卡及密码;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和购房首付款发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经济适用购房合同书和交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房屋评估报告;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集资建房备案协议书与交款收据。
下限利率5.508%,上限6.12%,公积金贷款利率4.41%. 现今足够有没有其余的投资项目的话还是全款付清划算,假如20万元贷款贷20年,那么利息总额就要13万元.
现在还没有联网,公安局的身份证系统会有你的信息,还有就是户籍系统,银行和房地局一般只看原件核实真伪,不会上门调查的
最多贷款80万,最长是30年
1.如果你原单位原先给你交过公积金的话就没有问题.你只要补齐公积金贷款后在人才补交上没有交的部分,就可以接着交了. 2、你买经济适用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 给你一个公积金管理条例引用的.你可以自己看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62 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 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 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 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 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的指导。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 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 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 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 、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 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 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 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 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 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 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 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 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 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 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 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 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 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 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 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 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 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 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 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 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 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 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 、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 意见。 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 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 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 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 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 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 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 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适房申购条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00元的家庭或家庭月人均收入为1300元以下的特殊群体家庭。特殊群体包括:优抚对象、军烈属、复转军人、残疾人、区以上劳模、离退休人员;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m2以下的家庭。
公积金贷款就不用与银行签借款合同,但在银行办理住房贷款就必须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不过有的地方可能不一样,有的地方公积金贷款是委托银行办理的,可能要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的协议。
刚儿:你好!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完全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先到“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然后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理新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2、户口本;3、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4、30%首付款发票或收据;5、购房合同原件。 二、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以上办理新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1~3项);2、所购房屋产权证3、有卖方夫妇签字并按有手印的同意出售房产的声明;4、卖方夫妇双方身份证);5、房屋买卖契约。6、卖方户口本或婚姻证明 贷款程序 1、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借款申请;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贷款资格,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审批贷款; 3、签定合同; 4、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一般来讲,和开发商协商,基本上开发商会要一部分改底单的费用. 你房子的贷款要在改底单前还,如果你无能力偿还可以和购房者协商帮您偿还(您这种房子,购买者只能全款).然后和开发商约时间改底就可以了.顺便说下,如果您的房子已经交了公共维修基金,那就改不了了.你最好去开发商那里咨询下!
其实,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双方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需要担心,那就房款的交接问题。买方担心卖方拿了钱却没有信守承诺将房屋交给自己,卖方担心买方已经入住许久却迟迟不结清房款,让自己蒙受损失。既然如此,那就让小编在这里为买卖双方安全交接房款支支招吧。 一、面对面交接 买卖双方约定好时间和地方,然后于约定的时间面对面进行房款交接,这样就可在一定给程度上保证房款交接的安全性。虽然现在大多数人都习惯用支付宝、微信或者是网银等方式来进行转账或者购物,但是房款毕竟不是小数目,小编建议,如果能够面对面交接就千万不要隔着屏幕,不然谁知道屏幕后站着的是买方、卖方还是骗子 二、公证处交接 公证处交接就是在公证处的监督和管理下完成房款交接,具体来说就是,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资料一同前往公证机关办理房款托管,在申请、登记等一系列的手续过后,买方将房款交给公证机关,卖方拿到取款的凭证,之后依照该凭证即可取款。 三、银行托管 交易双方也可以通过银行托管的方式来确保房款交接的安全,让银行作为居间担保方来保管资金,既可以避免买方或者卖方单方面支配房款的情况发生,也可以降低房款交接纠纷的产生,可谓是安全又可靠。 四、律师事务所交接 法律向来是每一个人用来保护个人权益最有力的武器,因此将房款交由律师事务所来完成交接也会是最有法律保障的方式。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签署一份合同,然后将房款交由律师事务所保管,待房屋过户完毕,再由律师事务所将房款交给卖方,房款交接的安全性因而得到保障。 最后,不得不提醒大家的一点就是,一定要选择品牌中介来完成房款的交接。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可能落入他们的陷阱,所以还是小心为上。
建议你去看这个问题,应该和你一样的: 提问:方脑壳肥肥 级别:新手 悬赏分:0分 回答数:3 浏览数:35 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用公积金来抵首付款吗? 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用我夫妻二人的公积金来抵首付款吗?这样就可以减轻我们的贷款压力.
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借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6份,其它复印件2份); 2、婚姻(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居委会出具未婚证明,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复印件,直系或旁系血亲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2份); 3、借款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4、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复印件(2份); 5、不低于总房价30%(90?(含)以下住房为20%,二套房为50%)的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2份); 6、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最新工资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2份); 7、《借款申请人征信报告》(1份); 8、《朔州市职工家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统一样表)。
所需提供的贷款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外地户口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3、《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提供) 4、《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和《南京市拆迁补偿协议书》。(购买复建房购房人提供) 5、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规定比例的付款收据或付款证明。 6、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贷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7、借款人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8、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提供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3经济适用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注: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职工经济适用房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均可办理)??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经济适用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注: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职工经济适用房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均可办理)??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3、自愿缴存者提供要件材料1、2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根据相关政策,一般楼盘前期土地、房屋销售手续等都合法,且楼盘封顶时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协议,是允许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而开发企业与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也会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市公积金官网上(http://gjj.nanjing.gov.cn/)右下角“便民小工具”点开“可贷楼盘查询”输入相关楼盘备案名称,就可查询具体楼盘楼栋,是不是签订了贷款协议。如果楼盘签订贷款协议而不予公积金贷款,市民可拨打12329举报。楼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一经查到将被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有楼盘能公积金贷款却不贷,市民可举报。
(一)购买经中心审查合格住宅项目内住房(包括先取后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职工填妥的《朔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5、不少于30%(90?(含)以下住房为20%)的首付款收据(先取后贷首付额度不限,提取时,需留存借款人至少6个月公积金余额); 6、房地产开发公司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证明(加盖开发商公章)。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职工填妥的《朔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4、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5、不少于30%(90?(含)以下住房为20%)的首付款收据; 6、房管局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证明(加盖房管局公章)。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职工填妥的《朔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4、拆迁安置协议及公证书;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合同; 6、房屋拆迁时结算清单及已付款收据; 7、房管局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证明(加盖房管局公章),或开发安置房的开发商账户。 (四)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职工填妥的《朔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职工本人银行卡; 4、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5、房屋买卖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 6、过户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房屋契税证》; 8、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异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职工填妥的《朔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收据(若房款未付清,需提供不少于30%(90?(含)以下住房为20%)的首付款收据;若房款付清,需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6、所购住房在内的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开发商公章); 7、若房款未付清,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证明(加盖开发商公章);若房款付清,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卡号。 (六)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职工填妥的《朔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4、宅基地批准证明文件(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5、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职工填妥的《朔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4、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宅基地批准证明文件); 5、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费用发票。 (八)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职工填妥的《朔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4、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宅基地批准证明文件); 5、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证明; 6、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费用发票。 (九)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职工填妥的《朔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4、《朔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明细表》。
是的 你要及时的和开发商商量
这个是开发商的问题,因为公积金贷款手续多,开发商要配合你办手续,拿到钱的速度也慢.他们可能会不愿意. 而且,开发商在盖房子的过程中,是要向银行贷款的,这个时候,开发商一般已经向银行许诺,把以后的住房贷款也让这个银行来做的,所以可能出现开发商不愿意帮你办公积金贷款的事情. 不能用公积金你可以不买他的房子啊,如果你坚持用公积金贷款,也许是可以的.
今天公布的《政府公报》将刊登我市刚刚出台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3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将按成本价销售,企业可以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但是所获利润不得高于3%。3部暂行办法都从200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有效期均为5年。 关于经济适用房 1 经适房项目可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暂行办法肯定了现行保障房租售受理流程,即街道办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各区建设(住宅)局负责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政府批准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暂行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房源归集渠道除了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等,此次还新增了一条,即经济适用房还包括“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2 经适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该办法所指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开发成本中所包括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市场地价的23%计算。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3 申请经适房将计分排队 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条件和本次6006套保障房要求的申请条件一样。 办法提出,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当年的配售方案及申请家庭情况,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队列、组别分别计分排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和计分排队情况,确定准入围家庭。 入围家庭按所在队列、组别排队的先后顺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选房,且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政府可优先回购经适房 暂行办法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受人享有有限产权,期间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赠予、抵押。 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家庭,如果购买其他住房、或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深圳、违反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不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同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经济适用房的闭路循环。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另行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买受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 骗购经适房的3个月内退出已购房 暂行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出租、赠予、抵押的3种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在3个月内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房的,须在1个月内收回已售住房;不能收回的,由该开发建设企业补缴同地段、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差价款。拒绝收回已售住房或补缴差价款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市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事经济适用房组织建设、资格审查、配售管理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公共租赁房 非深户常住人口可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出租公共租赁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等。政府的公共租赁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为非深圳户籍的常住人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视其在深圳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按年限逐步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单身人士或两人家庭可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公共租赁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租赁房。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其租赁期限为2年,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续约。 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适时调整。 骗租公租房的将被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办法还规定,公共租赁房中可安排适当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公寓或周转用房,解决从国内外引进的初、中级人才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的住房需求,并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关于廉租房 货币配租为主 实物配租为辅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货币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如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或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资金状况确定货币配租家庭的入围比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计分或摇号等方式排序,并根据排序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 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定义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新建经济适用房的户型以两房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公共租赁房的定义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新建公共租赁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房的户型包括单间、一房一厅和两房一厅。
不少城市表示要配合调控,收紧公积金贷款,但一些城市的表态更为直接,就是因为缺钱。
购房指导: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购房首付 网易房产 查看北京房产部落 2004-11-05 13:18:20 来源: 京华时报 不良信息举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较繁琐,提取之前最好咨询一下。资料图片 小曹属于高收入群体,也喜欢投资,所以手边的现金不多。今年,他准备买一套新房,可苦于没有首付款。转念一想,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已足够首付款了,于是带着身份证、公积金查询卡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却被告知不能提取公积金。那么,什么时候才可以提取公积金呢?提取程序和额度又是怎样的呢? 不能用于购房首付 记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公积金不能提取用作购房的首付款。购房人需要拿着自己的《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发票(购房发票)去办理支取。如果你在购房时没有贷款,每年就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如果你是贷款购房的话,在还款期间,每季度就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管你买房时是否贷款,公积金提取的总额都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国管、中直和铁路3个分中心目前的政策有些出入,具体情况可以找各分中心咨询。) 租房也可以提取 除了购房可以支取公积金以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都可以支取:自住住房的建造、翻修和大修(装修不包括在大修之列,不能用住房公积金)。如果你个人分摊的房租已经超过了本人工资收入的5%,那么超出的那一部分是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的。在这些情况下提取公积金都需要准备完整的材料,比如身份证、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产权证、购买材料的发票等等,因租赁支取公积金还需要出示房管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上一年的交费发票和单位开的收入证明等,如果自己有这方面需求的话,一定要注意保管好所有的文件、发票,在申请时准备好原件和复印件。 因为房租超出收入比例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是在租房行为发生以后1年内办理,并且是每年的3、4月份受理。 无住房需求退休后提取 小李夫妇已经有一套较新的房子了,基本没有买房、大修大建等需求,他们的公积金该怎么提取呢?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公积金是一种定向使用的长期住房基金,如果一生没有买房、大修等住房消费需求,在退休时就可以全额提取公积金本金及利息,在这之前是不能提取的,但始终是自己的。而且公积金在提现时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提取步骤 现在,我们已经弄清楚了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支取公积金,也知道了支取金额的限制,那么具体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因为涉及很多具体的情况不能一一列举,所以记者就做一个大体的介绍,每一步的操作流程还可以通过上网阅读相关政策或者通过电话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如果你是第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则需要准备以下东西:身份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如果你不是主购房人的话),以后提取还需要提供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带齐材料就可以到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员处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面附上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方可办理支取,支取时既可以通过单位也可以自己办理。 在支取公积金时,不能直接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现金,而是需要以转卡或转账的方式。以转卡方式提取的,银行可以直接将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以转账方式提取的,银行只能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再由单位打入个人的工资账户,但是现在主要的提取方式都是转卡方式。 以下是可以办理公积金支取的银行和相应的卡型: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商业银行京卡和储蓄存折、农业银行金穗卡、光大行阳光卡、民生银行民生卡、兴业银行兴业卡。 如果你是已婚人士,而自己又不是主购房人,在提取公积金时就需要提供对方的公积金支取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最多只能支取总房款(大修费用等)的50%。实习生 冷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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