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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mikeyangpop提出问题,按目前的政策,土地不能简单作为福利注销,还要看土地的性质,如果划拨土地要改成住宅性质用地,那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可能应该要职工缴纳土地的款项,比较合理。(可先由企业代垫)。
房改的角度分类,可分为经济适用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廉租房 从房改的角度看,我国的城镇住宅制度经历了从福利化的实物分房制度向市场化的货币分房制度转变的过程。由此各个阶段出现了相应的住宅形式。这些住宅从总体上讲属于非商品性住宅。概括起来,非商品性住宅或政策性住宅主要有以下几种: “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既具有一定社会保障性质的、又具有一定商品性质的住宅。经济适用房是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消费需求,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下,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经营的一种微利保本性质的住宅。经济适用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相对于商品房价格而言,是适中的,住宅面积也是适中的,从而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宅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宅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因在建设过程中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形式,所以其建房用地的成本比较低;同时,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削减了大市政配套等费用,加之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率比较低,所以其售房价格不仅低于普通商品房,而且低于微利商品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宅的产权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也就是说,个人按政府优惠后的房屋建设成本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特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解困房”,特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的住宅困难,扶持房地产开发商专门修建用于解决住房的特别困难户、拆迁困难产和拥挤户住宅问题的住宅,也称解危解困房。全国总工会印发的《解决城镇特别困难户住宅问题的若干意见》(1990年9月11日)对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即国际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城镇居民户,要求纳入“解困”方案,实行下列“解困”政策:l、优先售给商品房或优先租房,优先审批其建房,优先提供宅基地;2、优先安排所需建筑材料供应;3、先卖后租,对中低收入者给予售价优惠;4、对地方政府统筹建设的解困专用房和开发公司提供的解困房和特困户个人或合作社形式建设的住宅,各地可按政策减免有关税费;5、对低收入者(标准由各地确定)的居住特困户购、建、租住宅时,可给以下优惠:不超过住宅造价20%的补贴;给予分期付款或低息贷款、减免小区配套设施费的照顾;对按提高后的新租金标准租用住宅,没有享受住宅补贴、交租金有困难的,可按住宅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处理;6、优惠价购买的解困住宅不能转手倒卖,但可卖给原供房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用于另行安排解决居住特困户。有的城市根据本地居民住房解困情况,提高了居住困难户的面积标准,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人均标准居住面积的居民房,列为下一阶段要提供解困房的范围。 “房改房”,是房屋产权单位根据当地政府住宅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以最优惠价格出售给职工居住或出租给住户的住宅。“房改房”最明显的特征是单位所有的存量住宅在性质上的变更,即把过去已经建好和消费的公有性福利住宅变更为私有性福利住宅。“房改房”的房价、租金均低于成本,具有福利补贴性质。其补贴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房改房”的价格构成主要考虑房屋本体建造成本、工程管理费和建设期利息;二是“房改房”虽然考虑了征地拆迁费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转让取得费用、小区开发配套费,但政府给予了一定比例的优惠;三是购买“房改房”必须具备当地政府和售房单位规定的资格,事实上是单位职工对自己社会积累的依法再分配,所以各地政府均规定职、工家庭每户只能买一套“房改房”,而且优惠面积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款付清后可以取得房屋产权证。目前,国家放宽了“房改房”的入市限制,“房改房”除了产权人自己居住以外,可以出售或出租。但是,“房改房”出售或出租时,必须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售房单位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廉租房”,是指只租不售、专门出租给城镇居民中的最低收入者的房屋。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和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专门管理的小套型住宅。 必须指出的是,经济适用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廉租房概念在实践上有所交叉。例如,单位职工以集资的方式建的住宅,既可以称为集资房,又属于经济适用房的范畴。 什么是解困房、平价房、集资房? -------------------------------------------------------------------------------- 中国顺驰置业网[天津] 2005-01-03 15:39:45 解困房,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专门修于解决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的住房。 平价房是掼以成本加上管理费作为销售价格向大多数中低收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哪种房改房可出售? (2003-10-22 09:25:22) 房改房包括全产权房改房、部分产权房改房和可上市交易房改房。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交纳了购买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包括集资房)的标准价购房款而购买的公有住房称为全产权房改房;交纳了成本价购房款,购买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包括集资房)部分产权的房屋称为部分产权房改房;取得《城市房屋所有权证》并交纳了土地收益金的全产权房改房称为可上市交易房改房。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具有房屋产权证和上市准入证,才能给予办理过户手续。这样一些房改房不能上市:1、违背房改政策购买的,如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改变居住使用性质的;3、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的;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屋权利的;5、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7、对于产权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你好! 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物业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得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得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统一标准全额缴纳。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
土地增值税肯定要交,但不是销售房屋时.土地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你单位取的土地证至你单位房屋开发完成销售分户到具体的业主的这段时间内,才会交纳土地增值税.是按上一年所在地政府公告的土地价格减本年所在地政府公告的土地价格的增值部分的2%交纳.
集资房属于国家对城镇职工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的一种照顾政策,其所占用的土地无论是国家划拨还是已经出让,都属于你的单位所有使用权,未经单位同意,不管你是否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都不会给你办理"土地使用证'. 关于你的房子出售问题,按照国家的房改政策,集资房必须在使用至少5年之后,才允许上市交易的规定,如果你的集资房已经办理产权证超过5年,即可出售或者转让.
1、根据你说的判断应该是集资房,而不是经济适用房; 2、你们单位是没权利建经济适用房的,建经济适用房是有严格规定的,每年的指标都是从建设部逐级下达到基层的,基层是由房改办管理,由开发商承建的; 3、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也是有严格规定的,不是谁都能买的,最起码的条件之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 4、经济适用房不是先交清房款的,销售方法是和商品房一样的,开发商拿到预售证后才能销售,可以是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商业或公积金贷款; 5、经济适用房是有房证的,按规定是交房后的90天内办证,但经济适用房5年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5年后交易也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6、如果是集资房就难说了,单位可以让你先交钱,也可以要求你必须为企业服务几年,这个没什么规定,要看企业的规定了,房证肯定是有的。
不用交,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是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合计数算出的 应交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1%)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
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房屋物业费的交纳问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纳人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各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未出售房屋物业费交纳问题的规定,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例如,《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房屋是否可以按照空置房屋标准减收物业费,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相关法规明确了已竣工未出售房屋或尚未交付给业主的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并且对于空置房收费的特殊规定中明确适用范围是"房屋交付后空置"的情形,不包括建设单位未出售房屋所造成的"空置"状态。因此,建设单位未出售房屋,不能适用空置房的收费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单位本身也属于未出售房屋的业主,应当与其他业主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对于未出售房屋,建设单位也可以按照空置费标准交纳物业费。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建设单位未出售的房屋客观上处于"空置"的状态,物业服务企业对"空置"房屋的管理维护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对于未出售房屋,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空置房的标准交纳物业费。
1、以前提的集资建房大多是指单位利用自己的土地,让员工集资建房,可能会有两证,也可能没有两证而只有使用权。 2、这两年经常提的集资建房是一种新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由若干户人合伙起来搞开发,所花的钱只是开发的成本,没有房产商加的利润及期间费用的。价格就会低很多,大约会低20%-30%. 3、上述办法在法律上来说是可行的,但操作起来难度很大,目前极少有成功的例子。 4、这个问题较复杂,几句话说不清,有什么问题可以再问我。
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重点是公务员、教师、科技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但是,关于北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具体认证办法目前尚未出台。 据北京市有关经济适用房销售购买办法规定,在市政府作出北京市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认定办法之前,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买房手续,也可以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但必须凭登记过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关于居民个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补交、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按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使用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文本。销售价格必须在政府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预售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无论期房还是现房,买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不得超过总房价的95%,买房人拿到产权证时,一次结清房款。 户型面积如何控制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正、副科级,70平方米; 副处级,80平方米; 正处级,90平方米; 副局级,105平方米; 正局级,120平方米。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其他人员可参照此标准。 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曾出现了100平方米以上甚至200平方米的大户型,超出了一般购房者的承受范围,引起了北京市民的不满。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为中低收入者,但很多经济适用房项目都建成了1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虽然每建筑平方米的单价控制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但由于面积过大导致总价却居高不下,让中低收入家庭承担不起。对此,北京市建委开发处处长孙新欣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新审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主力户型都必须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将越来越少。 孙新欣介绍,2003年市政府162号文件提出,此后新批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主力户型,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右。1998年开始建经济适用房之后,2004年虽然没有新批准项目,但委注重了政策的衔接,对于所有的在建项目都努力控制大户型。一些原来户型比较大的项目,能做调整的都要求进行调整,单套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比例明显下降,仅占2%左右,而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的明显上升,在2004年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中占到55%.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如下: 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在北京城北、城东、城西、城南都有分布,除鲜有的几个在四环以内,大部分均位于四环路以外的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虽然还有规划中或已开工的八通地铁线、城市轻轨铁路和地铁五号线等交通,但毕竟还有现实的班要上,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二、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三、合同及补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四、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2003年,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1998年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2001年初,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解读】本市已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公示制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批准其购买资格。 满一定年限方可按市价出售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解读】北京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新政策将于本月20日起执行。 超核准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 【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严禁借机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处罚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
你好: 单位的集资房没有产权的,只有使用权。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以自己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以及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 建成以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 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 关于集资房的法律风险: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还贷款。所以购买集资房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中明确规定,自建自用房屋不征收营业税。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涉及建筑与销售不动产两个应税行为。所以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你以上的问题,如果房屋自建自用,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当然也就不能开具建筑业发票。
楼上的说得很正确,如果单位没两证,也没法证明该房的来源是属于单位的!你与此单位签属的合同有的时候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该房单位能证明,你也得看看是什么原因导致单位不能办理两证,如果所修建的房屋超出建设部门所规划的红线,该房也就属于违章建筑。即使你买了,如遇拆迁问题,也不能得到补偿。所以购买该房还是慎重考虑。调查清楚该房的来源和该房为什么不能办理两证
有很大的风险 这种情况时不应该出现的 只有在建委做过验收的房子才可能去办理房产证 有过没有 备案 就证明 在当时的规划 施工 验收的工作中 建委并没有参加进来 所以 这种情况 还是谨慎
1.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有何区别? 2003-02-20 23:02:06 华商报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李德军律师认为: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主要表现在经济适用房享有的优惠政策集资房也完全享有,而且二者在供应对象上、建设标准方面也是一致的。其不同点主要是:1、产权性质不同: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不同。集资房有两种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和房改房产权,即:如果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集资房的话,那么其产权性质属于房改房产权,但如果购买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性质则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2、价格不同:由于集资建房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集资合作建房关系,因此,集资建房不存在销售问题,职工可免交部分税费,所售价格只是建造房屋的价格,不包含利润;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中包含3%的利润,即由房屋建造成本价格再加3%的利润构成。 2.市民购买集资房不受法律保护 金羊网 2004-12-27 00:20:17 律师看法: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房地产资深律师陈敏表示,现时法院并不受理由于集资房引起的纠纷,集资房的购买合同也是无效合同,集资房购买者的购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市民不应该购买集资房。 陈敏还表示,在“龙怡苑事件”上,龙怡苑的违规建筑是政府监管的问题,但该问题与龙怡苑业主购房合同无效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购买集资房最大的危害还不是被拆建,而是业主的居住安全。陈敏表示,集资房是在逃避政府监管的情况下建成的,与整个建设过程都被政府监管的商品房有很大的不同,所以集资房的房屋质量是否合格是最让人担忧的。 3.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 (2003-05-07 10:04:17) 【南京报业网消息】 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而不调整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房屋,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不能自由买卖,其交易要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比如,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的买卖与商品房买卖又有所不同。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房屋买卖的主流为商品房买卖,而且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主要也是商品房买卖纠纷。同时,由于此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措施的推进,而且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将其调整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据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编辑 小羽)
福利房。 如已取得国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话是可以过户的相当于已购公房。按已购公房上市方式出售办理相关手续。 如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属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正规过户手续
楼上的一,二,四我同意。但对于第3条我有不同意见。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实际是场地使用费。而这个费用按规定其中80%-75%是属于维修基金的收益是属于业主的。25%-20%是属于管理费是属于物业的。拿我们这举例:1小时不收费。1-8小时收5元。8-24小时收15元。也就是说就算15元收费的,管理公司也只拿到3。75元,请问管理公司收取3。75元要看管24小时车辆,其间车辆有什么损坏管理公司还要赔偿合理吗?
必须满5年以后才允许卖。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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