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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概念:(1)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住房。(2)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3)大修不等于装修,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住房。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属于此范围。
职工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在“中心”(办事处)领取并填写《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凭职工所在单位盖有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本办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的支取手续资料到“中心”(办事处)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在“中心”(办事处)领取并填写《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经“中心”(办事处)实地勘察后,职工凭所在单位盖有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本办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的支取手续资料到“中心”(办事处)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取,凭“封存凭证”及个人身份证直接到“中心”(办事处)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2、3、4、5、6、7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查准予提取的,在工作日内签发转账支票交提取职工,职工凭身份证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勘察核实、集中审批后,按“中心”(办事处)通知时间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职工提供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原件及相关复印件,并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核实后在申请上加盖公章(申请可在中心网站下载),职工持以上材料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周一至周四为四个工作日办理),中心服务大厅受理审核→二代身份证读卡进入管理系统→材料原件扫描录入→采集提取本人有效收款银行及帐号并签字确认 (二楼) ,中心在规定时间(三个工作日)以转帐方式直接打入到提取本人储蓄存折或卡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 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 离休、退休的;(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 出境定居的;(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 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 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额纳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首先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己原本房子的; (二)作为职工退休的或者离职的是可以提取的; (三)作为职工我们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我们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对于房租已经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要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以下几种情况下职工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买、建修住房贷款本息的。 (5)无自有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6)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并支付住房房租的。 (7)在职期间被法院判处刑罚的。 (8)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9)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10)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1)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12)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且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 (13)职工工作调离本市的。 (1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2、职工持《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3、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4、职工持审批后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办理取现或转账手续。 *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不需要到单位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单位因注销、吊销等原因无法出具提取证明或者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直接凭相应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一、职工个人填写《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二、缴存单位核定并盖章; 三、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核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四、职工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职 工的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以下一般性的状 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一)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 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可见,王某其实并不符合《住房公积 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这几种情况。但是《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了几种特殊的可以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 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因发生特定情形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经过主管机关审核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以房屋产权拥有人或房屋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公证过的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或提供《房地产权证》和契税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和契税发票;拆迁安置时房屋产权调换补差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且房屋已封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由个人书面申请,中心人员上门察看确定大修实际情况。同时提供《房地产权证》,房屋大修工程预算书,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注明属于大修范围)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还款存折;如还清或部分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先提取后还清的,提供借款银行提供的允许提前还款通知书、借款合同及银行还款证明;先还清后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 6、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抵押合同等房屋正式抵押落实证明;之后满一年可提取一次,在账户余额较多的情况下可同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7、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家庭收入证明、单位提供无房证明,无单位的出具下岗证或待业证; 8、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明; 9、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或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文书或证明; 11、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家庭证明; 12、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重新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再就业优惠证》 14、非本市城镇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1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籍迁出证明、单位调令 16、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3)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7)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8)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1、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受以下两项限制: ①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已结息金额。 ②不超过当时购房、建造、翻建、大修需支付房款或修建费用。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受以下两项限制: ①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已结息金额。 ②职工与配偶提取之和不超过一年的还贷总额。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可以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7)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其他突发事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如果是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职工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不再原单位上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出境定居; (五)职工将公积金用作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六)如果职工是租房,并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将户口也迁出本市的; (八)不是本市户籍的职工并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自己的生活也有严重困难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如果是职工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那么相应的就要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果是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那么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就有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是职工公积金所有人死亡,也没有继承人和没有受遗赠人的,那么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购房或偿还贷款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房产共有人凭五年内购房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每人提取一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款(扣除贷款部分)。 2、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有效付款凭证(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提供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4、购买自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共有人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共有人的其他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1.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10)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提取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 方法介绍: 购房公积金提取 1、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一次性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由单位财务或劳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打印上一年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并请银行盖章 (4)若用存折还贷款,须提供还款存折及存折复印件一份;若用银行卡还贷款,须提供由银行柜台打出的最近一年的银行卡明细一份 (5)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签《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若夫妻双方都提取,夫妻双方签字摁手印,并在开户银行账户上填写完整,直接打到个人账户里) 注:职工本人需到场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公积金汇入个人还款帐户) 5、大修住房公积金提取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6、自建住房公积金提取 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建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公积金提取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8、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 1、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10、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公积金提取 1、《突发事件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 2、所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医院的诊断证明;b、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c、其他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d、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7、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b、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c、家庭收入证明。 11、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⑴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⑵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⑶租房自住的;?⑷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⑹出境定居的;?⑺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⑻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⑼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房自住的;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⑴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⑵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⑶租房自住的; ⑷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⑹出境定居的; ⑺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⑻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⑼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十)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职工申请。职工凭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龙卡(个人帐户封存的职工提供单位介绍信)、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中心审核。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因购建修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房租、重大疾病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注销个人帐户;其他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帐户同时销户。 (3)到银行提取公积金。有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由公积金中心通知承办银行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对应的龙卡帐户;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持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到承办银行进行转账或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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