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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职报告以后

递交辞职报告以后,车间主任也签字了,公司要求提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我于2月19递交辞职报告,公司要递交辞职报告以后,车间主任也签字了,公司要求提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我于2月19递交辞职报告,公司要求我一个月后走,我没理他直接走了,我于3月19号回公司办离职手续和住房公积金取出手续,但是公司不给办说我没按公司规定的辞职流程,如果要是办这些证明就要交2000元 不交就不给办,交了才给办,我现在怎么办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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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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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并且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即可。并不需要什么理由。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工资,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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