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权
《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 规定,标志着党内监督进人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崭新阶段。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条例》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党的领导干 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 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 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 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 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 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条例》把党员的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 重要的环节,与党的中央组织的...全部
《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 规定,标志着党内监督进人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崭新阶段。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条例》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党的领导干 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 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 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 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 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 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条例》把党员的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 重要的环节,与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 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一道共同构建起既有上级对下 级、下级对上级以及平级之间的监督,也有个人对组织、组织对个人监 督的完整体系,对于认真开展党内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保持 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
确立党员的监督责任和权利,是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内在 要求。民主集中制既是组织原则,也是党的监督原则。没有以制度为载 体的监督是软弱的。《条例》首先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 突出了下级对上级、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普通党员对党的各 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充分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在党内生 活中的运用,也是对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的进一步阐释和 完善。
其次,确立党员的监督责任和权利,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途 径之一。通过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党员反映群众的心声,维护群众的利 益,起到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同时,通过批评权、揭发检举权 的行使,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党内腐败现象的滋生。
这是党时刻保持与 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拥有持久活力的基础,也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实 现过程。再次,确立党员的监督责任和权利,赋予党员更广泛更充分的 历史责任,进一步确立了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提供了制度保证。
确立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力,事关党的事业的发展,有利 于消除腐败,是利党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现实生活中,有的党员干部 缺乏应有的政治责任感,对党内监督漠不关心;有的党员干部对违反党 的纪律的人和事缺乏应有的敏感性,监督观念淡薄,说明有些党员的党 性观念和监督意识还不强。
党内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规范性,缺乏 相应的党内监督基本知识、没有一定的监督能力,就无法履行监督的职 能。这就要求作为监督主体的党员从提高自身素质入手,明确监督的目 的、任务,熟悉党纪、党规,并能正确运用手中的监督权力。
党员履行 好《条例》所规定的监督责任和权利,关键是在头脑中建立程序意识和 法规意识。此外,完善的党内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党内监督环境、畅 通的党内监督渠道,都有利于党员充分行使党内监督的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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