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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条款由营销员提供,仅供参考,保障利益以公司签发的合同为准! 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的英文全称为Critical Illness 30,简称为CI30。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全部
*本合同条款由营销员提供,仅供参考,保障利益以公司签发的合同为准!
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的英文全称为Critical Illness 30,简称为CI30。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第三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但唯第(4)项原因,本公司将有权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
第六条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惰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3)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4)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
(5)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6)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注:在(3)、(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缴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效力;在(5)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时自动终止效力。
第五章基本条款
第七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法定证件登记的年龄(岁)和性别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当年度的差额保险费及其利息(该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按实际当年度累计已缴保险费与当年度累计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已缴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当年度所多缴保险费用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当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第八条权益转让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提出本合同权益转让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九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申请。
第六章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每个保险单年度计算,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缴付,并根据本公司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缴方式缴付保险费外,其他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续保保险费和保险费率的调整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
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予投保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合同保险费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相同产品项(包括相同费率及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
第十四条宽限期
每次保险费到期日或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即终止。
若宽限期内发生索赔,则本公司有权从赔偿金额中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第八章合同的撤销与退保
第十五条告知义务与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
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退还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退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间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投保人提出退保的,本公司无息退还当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终止。退保时本公司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合同的最后一期已缴付的保费。效力终止申请日至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的月数不同缴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
足十个月---60%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50%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40%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30%
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25%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50%0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40%0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25%0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30%00
少于二个月-000
少于一个月0000
第十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因索赔申请人自身延误通知本公司,而导致无法证明上述情况的发生,本公司将不负赔偿的责任。
第十八条索赔申请
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索赔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合同(投保单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其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
(3)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
(4)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查报告。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释义
一、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借款利率计算。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并向主管单位报备。
二、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
三、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四、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营销员、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五、岁:指以法定登记的出生日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六、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七、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间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八、本合同所称的意外: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到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九、本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均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符合以下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以下列定义的手术。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而致成本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的,则不受前述等待期的限制。
本合同所称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以下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经呈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1)癌症:是指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以恶性细胞不断生长和扩散,并浸润到正常组织为特征,包括恶性性淋巴瘤和恶性骨髓异常增生。
下列肿瘤除外:
(1)何杰金氏病1期;
(2)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a)和T1(b)的前列腺癌;
(3)大肠癌,Duke分期A期;
(4)非浸润性导管乳腺癌;
(5)膀胱移行细胞癌,0期或A期;
(6)所有皮肤癌及癌前病变,包括表皮角化症、粘膜白斑、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用Breslow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小于1。
5mm的黑色素细胞瘤(已发生转移的癌症除外);
(7)乳头状甲状腺癌,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为T1N0M0,且肿瘤直径小于1cm;
(8)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同,未达RAI第3期者;
(9)原位癌或病理诊断为癌前病变的肿瘤。
原位癌是指原位无浸润的癌症,即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以下组织;
(10)仅通过内窥镜进行治疗的肿瘤。
癌症诊断是指由专门从事病理解剖或病理诊断的医生依据病理证据作出符合上述癌症定义的诊断。
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统标本所作的阳性病理报告,是对可疑组织的细胞结构和形态检验得出的结果为标准,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
2)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双肾功能均出现慢性及不可逆转的末期衰竭,并已因此进行每周一次,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定期之肾脏透析或接受肾脏移植手术以维持生命。
3〕暴发性病毒性肝炎
由甲、乙、非甲非乙型肝炎病毒引起暴发性肝炎,导致短期内肝有弥漫性病变,产生肝功能衰竭。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肝性脑病,出现意识障碍;
(2)持续性黄疸,且肝脏功能急剧退化;
(3)弥漫性肝小叶结构破坏,仅剩下倒塌的支架结构;
(4)肝脏体积迅速缩小。
4)再生障碍性贫血
因慢性及永久性的骨随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经骨髓检查确定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而且必须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定期输血;
(2)接受骨髓刺激性药物治疗持续90天以上;
(3)接受免疫系统抑制性药物治疗持续90天以上;
(4)骨髓移植。
5)中风
由于脑血管意外产生脑出血(不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或脑栓塞,因此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永久性神经损伤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被保险人经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疾之一而无法复原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取、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4)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良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任何食物。
6)急性心肌梗塞?
由于冠状动脉血液供应不足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心电图出现病理性Q波;
(2)心肌钙蛋白、肌酸磷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其他心肌酶显著升高;
(3)心室壁异常活动导致左心室射血分数(EF)低于50%。
7)冠状动脉外科手术
因冠状动脉疾病而接受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的开胸手术,且必须提供进行手术必要性的冠状动脉造影证据。但不包括血管成形术、激光治疗或其他在动脉之内做的手术。
8)主动脉外科手术
因心脏主动脉疾病而接受切除及置换移植血管手术,但只包括胸、腹部的主动脉,而非其分支血管。
9)心瓣膜手术
因心脏瓣膜病变接受置换移植心脏瓣膜或改善心脏瓣膜功能的开胸手术。
10)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因下列脏器出现病变,并经一般治疗无明显效果,基于医生建议,已接受相应的器官移植手术:肾、心脏、肝、肺、骨髓、角膜、胰腺(不包括胰岛移植)。
11)失明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双目视力永久性完全丧失,经积极治疗后视力不可恢复,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失明的诊断是指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力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2)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听力机能永久性完全丧失,经积极治疗听力不可恢复,并由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听觉机能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3)严重烧伤
指根据临床鉴定中《新九分法》对烧伤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评定标准,体表烧伤面积达到20%或20%以上且烧伤程度达III度。
III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或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胳,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
14)肌营养不良症
指骨胳肌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取、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两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但不目括自致的损害和脊髓灰质炎。
16)阿耳茨海默氏症
指因慢性进行性不可逆的脑变性所致的痴呆,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病。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有广泛的大脑皮质萎缩;
(2)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17)良性脑肿瘤
指由神经科医师确诊为非恶性脑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脑动静脉畸形、听神经瘤、脑膜和脊髓肿瘤),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
(2)引起颅内高压等一系列表现(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痴痫发作或感觉功能损害)。
(3)经医生建议已经接受手术治疗,若无法手术治疗则应已经导致永久性的神经损伤。
18)重型脑损伤
指因创伤导致脑功能严重受损。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已持续不少于三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定一: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或核磁共振检查( MRI)确认,同时存在广泛性脑挫裂伤、脑干损伤及颅内血肿;
(2)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19)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三个月以上。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症状持续三个月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20)植物人
指经神经科医师确诊,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21)帕金森氏症
指因脑干神经、神经节变化而造成中枢神经渐进性退行性的一种疾病,须经神经专科医生的确诊,其诊断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药物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3)患者无能力自行做三项或更多的日常活动如沐浴、更衣、如厕、饮食、坐椅、起立、或卧床、起床等动作。
因药物或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22)多样性硬化:是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坚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
其诊断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1)由于视神经、脑干、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23)肝病末期:
必须有下列所有的临床表现:
(1)持续性黄疸;
(2)顽固性腹水;
(3)肝性脑病。
24)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因肺毛细血管压力增加、肺血流量或肺血管阴力增加而引起致肺动脉血压增加。
诊断须符合下列标准:
(1)呼吸困难及疲劳;
(2)左心房压力增加(最少提高20个单位);
(3)肺阴力比正常最少高出3个单位;
(4)肺动脉血压最少达到40mmHg;
(5)肺血管楔压最少达到6mmHg;
(6)右心室的舒张压末期压力最少达到8mmHg;
(7)右心室肥大、扩张,并拌有右心衰竭和失代偿的表现。
25)失语:
指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声带器质性损伤,而导致言语能力永久完全丧失。脑部疾病或精神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6)终末期肺病
因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须由有资的呼吸科专科医生确诊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FEV1测试持续性低于1升;
(2)病人血养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血氧分压等于或低于55mmhg;
(4)休息时间出现呼吸困难。
27)运动神经元病
运动神经元病是损害皮质脊束和脊髓前角细胞或延髓传出神经元的进行性的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包括脊髓进行性萎缩,进行性的髓麻痹,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其诊断须由有资格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永久性神经损伤已持续不少于六星期;
(2)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持续不少于六个月。
2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必须符合美国风湿病学学会的诊断标准;
(2)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持续不少于六个月。
(3)广泛性关节损害及下列关节部位或以上出现临床病变:手、腕、肘、膝、髋、踝、脊椎或足部。
30)严重狼疮性肾炎
由于病理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的沉积破坏了血管和细胞而导致的累及多系统损害一种自体免疫性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并引起肾功能损害,严重狼疮性肾炎是指符合以下列明的世界卫生组织(WTO)对狼疮性肾炎所分类中的第Ⅲ、Ⅳ、Ⅴ、Ⅵ型。诊断须由有资格的风湿和免疫病专科医生确认。
世界卫生组织(WTO)狼疮性肾炎分类标准:
Ⅰ型--轻微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Ⅱ型--系膜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Ⅲ型--节段增生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Ⅳ型--弥漫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Ⅴ型--广泛的肾小球基底膜增厚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Ⅵ型--肾小球硬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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